关于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
为贯彻落实***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和上海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本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安委办〔2008〕45号 )精神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稳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切实做好本区年尾岁末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上海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11月份开始到年底,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隐患治理为主线,以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以降低各类事故总量为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一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强化监管,全面落实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副区长唐海东任召集人、区安监局局长刘允江任副召集人,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区规划局、区文化局、区经委、区民防办、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文化执法大队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的区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人员由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三、打击的重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四)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由区专项行动工作会议领导、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各街道、镇,各相关委、办、局,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1月上旬,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区域和本监管领域的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上、中旬,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三)迎接督查阶段:11月中旬,***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本市开展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市安委会也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各街道、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届时要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督促整改和总结阶段:12月上旬至年底,各街道、镇和各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针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并对“专项行动”中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积极探索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专项行动”是贯彻“9.24”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隐患治理年”、抓好各类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和商业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凡是商业性的娱乐场所,无照经营的必须坚决取缔。特别是对无照经营的地下场所,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三)加强执法,落实责任
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充分发挥街道、镇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分片、分块抓好排查、整改和责任落实,做到查出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不留死角,确保不死灰复燃。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
要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通过962151举报电话、设立邮箱等方式,开展举报有奖活动,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严处事故
各街道、镇和各职能部门要依法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既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的责任,又要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非法违法的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要于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