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整治与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杨府发〔2007〕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关于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整治与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07年6月14日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本区违法建筑整治与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7号)精神,加大本区整治违法建筑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就本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与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设杨浦知识创新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区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围绕建设文明城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推进“达标市容”创建活动为抓手,结合城市建设和道路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杜绝增量,减少存量”原则,坚决查处违法搭建行为,努力在严格遏制新的违法建筑发生的同时,逐步解决历年已建违法建筑问题,减少违法建筑数量,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职责,依法行政
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城管执法局(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
(二)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是本区整治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职责分工如下:
1、区城管大队
(1)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并可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组织强制拆除。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对破坏房屋外貌(包括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色调、在房屋底楼的非承重外墙(含围墙)上开门、开窗等)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恢复原样;当事人逾期不恢复原样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四个妨碍”)的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组织强制拆除。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可以代为拆除或者立即强制拆除。
2、区规划局
(1)对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除擅自搭建“四个妨碍”以外的违法搭建行为实施查处;
(2)加强对简屋私房地区房屋修建规划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划许可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区房地局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违法搭建进行查处:
(1)在建筑物本体内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在屋顶、阳台、天井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底楼以上的外墙开窗等行为的查处;
(2)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可以申请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
三、建立制度,完善机制
(一)完善发现制度
各街道、镇要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城市网格化监督人员要把发现违法搭建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在建的违法建筑或有违法搭建迹象,及时向区城市管理指挥处置(监督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监督受理中心”)报告;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要主动加强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立即进行劝阻并依法查处;对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建筑,报区监督受理中心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完善受理制度
1、本区违法搭建查处热线与市“12319”城建热线连通,“12319”城建热线转发的违法搭建行为举报事项由区监督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并分转;区监督受理中心直接受理的违法搭建行为举报,根据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等部门职责进行分转查处,并对查处情况实施督查。
2、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对直接向其举报的违法搭建行为,应根据“首问责任制”原则,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予受理查处;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报区监督受理中心转有关部门处理。
(三)完善处置制度
接到违法搭建的举报后,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和相关街道、镇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查处。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执法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由相关街道、镇组织有关部门代为拆除或强制拆除。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通过整合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强化条块联动,形成区域内由各街道、镇组织牵头、职能部门为执法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整治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
各街道、镇是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整治和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社区管理全覆盖”的要求,负责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网络,组织居委会、物业公司和房地、市容协管员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搭建行为;开展拆违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拆违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化解地区矛盾,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区市容局应配合违法建筑的整治,加强市容环境的综合建设和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创造优美环境。
区工商分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
区公安分局要加强来沪人员的登记和日常治安管理,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房屋出租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活动,负责维持拆违现场秩序,对妨碍、阻挠拆违工作顺利开展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区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五、落实措施,注重长效
(一)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在区拆违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建交委、区监督受理中心、区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各街道、镇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拆违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行使如下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违法搭建情况调查,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布置任务和总结工作;
2、检查和考核各职能部门开展拆违工作情况;
3、对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局、区房地局执法中遇到的职责交叉不清的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协调;
4、处理拆违中遇到的重大矛盾和疑难问题;
5、参与重大拆违项目的安排和现场指挥工作。
(二)建立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拆违工作情况,统一工作规范;健全违法建筑情况的信息采集制度、查处案件统计评估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完善网格化日常巡查和举报制度;制定全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流程,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规范行政行为;制定违法建筑发现处置问责制,明确问责范围和方式及承担的责任,并将有关职能部门整治违法建筑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三)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7号)实施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要在近期内由区拆违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按照“摸清底数,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提出处理方案。其中,对存在“四个妨碍”并经区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并经区房地局认定的违法建筑,均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上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区规划局、区房地局认定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以促使当事人自行拆除。
(四)落实拆违施工队和经费
各街道、镇要组织和落实相对稳定的拆违施工队,承担具体拆除违法建筑任务;整治违法建筑所发生的必需费用,按照多方筹集的原则,由区市容局和各街道、镇从市容整治经费中列支。
主题词:城市建设 建筑 整治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