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分局动态隐患清零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发布机构:区公安分局标题:关于印发《静安分局“动态隐患清零”工作 责任倒查和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沪公静发〔2021〕50号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成文日期:2021-06-09发布日期: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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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分局“动态隐患清零”工作 责任倒查和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静安分局“动态隐患清零”工作
责任倒查和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现将《静安分局“动态隐患清零”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局“专项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6月9日
静安分局“动态隐患清零”工作
责任倒查和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分局各部门有效落实开展动态隐患清零工作,着力构建职责明晰、失责必究的动态隐患清零工作责任体系,以责任落实到位推动整体工作措施到位、规则意识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民警在开展动态隐患清零工作中,因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造成相关案(事)件、事故并引发严重后果,应由政治处、纪委(监察室)和警务督察支队按职责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市局总体方案中“递进式”治理模式,按照“谁整治、谁负责”原则和提级上报相关规定,逐级追究相关民警、部门的责任。
(一)一线民警、责任领导或其所在部门为“本级整治”责任主体,对动态隐患排查,治理本级可解决、消除的动态隐患以及提级上报本级解决不了的动态隐患负主要责任。
(二)分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提级上报的动态隐患承担协调解决、组织推进和上报职责,同时配合政治处、纪委(监察室)和警务督察支队开展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经责任倒查核实为以下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相关案(事)件、事故并引发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民警、部门的责任。
(一)对应预见的隐患未及时排查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经发现并可由“本级整治”解决、消除的动态隐患未及时开展整治或整治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提级上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提级上报的隐患,未尽责履职开展协调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追责的情形。
第五条 政治处、纪委(监察室)和警务督察支队应对上述相关案(事)件、事故及时开展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一)警务督察支队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相关案(事)件、事故中有关民警、部门的动态隐患清零工作履职情况组织开展责任倒查工作,追究相关民警及领导责任。对于涉嫌违纪、违规的情形,警务督察支队应将倒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调查情况和线索,及时移交政治处和纪委(监察室)依规依纪处理。
(二)政治处和纪委(监察室)根据警务督察支队移送的线索,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认为应当追责的,在向分局党委、动态隐患清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和追责处理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民警、领导进行追责,并做好逐级上报工作。
第六条 对经倒查核实具有失职、渎职问题的相关责任民警、部门,应当根据其失职、渎职行为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政务处分、党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一)警务督察支队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视情开具《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
(二)纪委(监察室)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民警、责任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政治处结合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民警、责任领导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并在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评选各类先进以及警衔管理等工作中,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关。
第七条 对动态隐患清零工作中尽职尽责,但受主观认知局限、外界因素影响导致产生相关影响或后果的,分局将予以容错免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分局动态隐患清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