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回事男子帮人转账9000元结果被刑拘了
为他人转移非法所得近9000元获取“报酬”150元换来的是“牢狱之灾”这笔的“买卖”划得来吗?
案情回顾:今年5月中旬,江安县阳春镇刘某收到“客服”电话,称帮忙转账就能得到“好处费”。半信半疑的刘某详细了解后发现,所谓的“帮忙转账”大概就是跑分洗钱。但出于利益的诱惑,心存侥幸的刘某犹豫再三后还是接下了这份“美差”。
5月25日,刘某来到江安县某银行营业厅申请办理***。办卡时,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告诉刘某:要保护好自己的***和个人信息,不轻易将卡借给他人或者用于刷单。
第二天,在“客服”的指挥下,刘某前往外市一银行营业厅柜台,将对方转到自己卡上的9000元转入对方指定的账户。刘某因此获得此次交易的“报酬”150元。
7月初,江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梳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线索时,发现刘某的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异常情况,有帮助诈骗团伙转移非法资金的重大嫌疑。
7月16日,刑侦大队民警在阳春镇某小区将刘某抓获。经审讯,刘某对其帮助犯罪团伙“转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延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