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无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重罚
1.案件详情
2021年9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沥镇雅瑶大道湛浚地磅旁的某物资回收点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两辆货车装有蓄电池。由于蓄电池可能涉及危险废物,对环境危害性较大,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对该回收点进行调查取证。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涉案人员陈某为该物资回收点的实际经营者,主要从事废旧马达、废旧空调、废旧蓄电池等废品收集工作,但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涉案废旧蓄电池属于铅酸蓄电池,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HW31含铅废物”进行归类管理。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铅酸蓄电池进行称重,共计28.088吨。
后续经查,实际经营者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出于赚取差价利润目的,先向汽车维修店收购废铅酸蓄电池,再卖给第三方废品处理公司,期间未及时卖出的废铅酸蓄电池则贮存于其物资回收点内。
2.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根据业已查实的违法事实,依法对陈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50万元。在陈某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