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钦州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钦州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遵循合法合理、优化布局、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二章 总体布局规划
第六条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将钦州市辖区划分为城市、乡镇、行政村三个区域。其中城市包括钦州市区、钦州港、灵山县城、浦北县城。
第七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
(一)城市、乡镇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限制模式;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总量限制、总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模式。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一节 城市的布局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钦州市区、钦州港、灵山县城、浦北县城范围详见《钦州市辖区城市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1)。
第九条 城市零售点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在城市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二节 乡镇的布局标准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范围详见《钦州市辖区乡镇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2)。
第十一条 乡镇零售点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在乡镇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三节 行政村的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具体行政村名录及相关信息详见《钦州市辖区行政村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3)。
第十三条 行政村零售点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行政村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在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已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零售点的行政村不能增设零售点。
第四章 特殊情形的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
(二)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标准设置的自营商店。
(三)城市经营面积单层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乡镇经营面积单层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四)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占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经营的。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零售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大专院校校园内可设置三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二)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可设置两个零售点, 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米以上。
(三)旅游风景区内可设置两个零售点, 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正在施工的封闭式在建工地内,作业工人达3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的,与区域外的零售点互不作为零售点布局的参照点。朝外的沿街门面,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第十七条 根据烟草行业相关文件精神,设立的具有形象展示、信息收集、消费***、宣传促销和品牌培育、产品销售等综合性功能的自营店,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20米以上,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第十八条 可以择址变更或择址新办许可证的情形: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择址变更许可证,择址范围为城市的在原社区范围内择址,乡镇的在原乡镇范围内择址,农村的在原行政村范围内择址(不受第十三条的限制),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择址新办许可证,择址范围和间距标准与本条第(一)项规定一致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
第五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城市区域中、小学校各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校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
(二)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米以内。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对零售点间距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的基点是指零售点营业出入口的中间点,零售点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营业出入口的中间点为测量基点。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通行。按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人通行路径测量,不得直穿障碍物测量。
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或者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有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第三章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按照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钦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钦烟专〔2020〕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钦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1.钦州市辖区城市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2.钦州市辖区乡镇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
3.钦州市辖区行政村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