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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农发〔2023〕1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方案等6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3月29日发表  

               

                               

               

                               

               

各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检疫驻镇工作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经研究决定,现把《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方案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证章标志管理工作方案》《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动物诊疗实施方案》《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药、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药监管工作方案6个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方案

2.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证章标志管理工作方案

3.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动物诊疗实施方案

4.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 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5.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药、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6.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药监管工作方案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3213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3213日印发


***1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病死动物
无害处理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自治区、玉林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北流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普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抛弃病死动物和加工、出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动物的自觉性,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检查时间

2023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

三、检查内容

(一)加强对养殖场的无害化处理监管

以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为抓手,开展动物防疫安全大检查,掌握辖区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情况,督促养殖场完善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提升防疫水平。督促养殖场建立真实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二)加强对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监管

对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官方兽医要按照规定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由屠宰场负责无害化处理。官方兽医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过程监管,监督屠宰场对检疫检验不合格或屠宰产品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登记记录、影像资料等无害化处理档案。

(三)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审核监管

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管理,严格监督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防止虚报骗补行为发生。养殖户按照北流市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相关规定上传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数据,并联系当地水产畜牧兽医站;乡镇监督员进行监督审核,并对现场审核情况的照片或影像资料留档保存;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同时规范无害化处理申报、审核、数据统计、复核、确认和上报工作,发现病死猪死亡数量异常(如处理率高于10%,处理率=处理数量/养殖量×100%;或处理数量较往月确认数据无误后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和养殖户将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相关申报材料打印并签字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主管部门。

(四)加强监督执法

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等方式强化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对各种动物防疫举报线索要及时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以及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

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发放资料、悬挂横幅、专题培训、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群众普及健康养殖、科学防疫、安全用药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对病害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宣传阶段(20231-4月)。制定工作方案并启动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5-11月)。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纠正和查处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生产经营的现象。整治、查处养殖场、屠宰场环节出现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阶段(202311-12月)。对工作进行总结,同时组织开展工作成效推优催改,巩固工作优秀成果。

五、其他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我防控动物疫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实现目标。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行为。



***2

2023年北流市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证章标志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压实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规范检疫行为,加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保障畜禽产品快速合法调运,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为目标,以“强素质、提能力”为核心,持续提升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水平,坚决杜绝隔山出证、买卖证明和遗失、被盗证章标志的现象发生,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驾护航。

二、工作措施和任务

(一)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提升动物产地受检率。

认清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落实各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定责定岗定人、节假日值班制度,确保有申报必受理,有受理必结论。推进畜牧兽医智慧监管平台(桂牧通)的应用,促进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电子化,建立完善动物检疫和日常动物防疫免疫监管、养殖防疫数据和产地检疫数据比对,以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切实提高畜禽产地检疫率。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相关动物检疫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检疫申报、受理、畜禽标识查询、养殖档案核查、现场检疫、检疫记录、签发证明等行为,建立产地检疫现场检查、装运畜禽车辆影像记录制度,对检疫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做到产地检疫“五个到位”。逐渐按照“区域+远程+视频+协检”的模式,最大限度提升动物检疫监管与服务水平。

(二)规范畜禽屠宰检疫行为。

驻场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岗位设置方案》等有关要求做好屠宰检疫工作。遵纪守规、认真履职,上班不迟到、中途不离岗,坚决落实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五不得”,切实把好入场查验关、监督“瘦肉精”“非洲猪瘟”检测关、检疫申报关、待宰检查关、同步检疫关、检疫出证关和无害化处理监督关,责任到人,坚决杜绝为无产地检疫证明、未配挂标识的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及未按照规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违规行为;对修割的病害肉、检出疑似染疫或染疫的动物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验后的检样无特定疫病的交由屠宰场方处理,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实施协检制度的屠宰场,官方兽医加强对协检员的岗位操作监督指导,确保检疫工作到位。

(三)加强检疫申报点管理。

巩固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成果,继续完善动物检疫设施设备,配置无线出证设备终端,确保满足新形势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网上或电话受理检疫申报,持续优化动物检疫申报受理服务,落实市政府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精神。

(四)加强畜禽养殖网格化管理。

在春、秋两季集中防疫期间,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存栏情况开展全方位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对排查后的每一个养殖场(户)造册建档,并及时指导注册畜牧兽医智慧监管平台(桂牧通),电子记录好强制免疫、存栏、出栏、畜禽标识使用等情况,落实人员监管机制,全面掌握畜禽养殖、外地引入继续饲养、出栏流向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发现养殖场(户)的畜禽存栏数量减少或者养殖量与出栏量不相符的,追查原因,如发现调运畜禽涉嫌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形成工作合力。

(五)落实跨省引进畜禽、种蛋、胚胎、精液的落地报告制度。

对跨省引入我市的继续饲养畜禽、种蛋、胚胎、精液,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点报告,各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接到报告后于24小时内向我站报告,并做好备案登记和引入畜禽进入隔离舍(场)的隔离观察监督工作。

(六)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证章标志管理,切实执行“三专五统一”“领新核旧”“定期核销”“作废两人核签”等规定,做好证章标志的申领、发放、使用交接、作废回收、核销的工作记录,做到专人保管、专帐记录、专库(或专柜)保存,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确保可追溯。落实专人通过“牧运通”“广西动物检疫溯源平台”这两个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我市动物及其产品调进调出检疫动态,发现异常,立即启动追责机制。今年将不定期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出证信息倒查和证章标志盘点工作,坚决杜绝买卖和遗失、被盗证章标志的现象发生。我市在2023年3月1日起全面推行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

(七)严格畜禽运输车辆洗消和调运备案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2号)规定,按照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在屠宰检疫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动物的屠宰检疫规程要求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可以通过查验清洗消毒凭证等方式监督畜禽运输车辆落实清洗消毒制度情况,运输种猪和继续饲养生猪车辆取得A级清洗消毒方式凭证、其他畜禽运输车辆取得A级或者B级清洗消毒方式凭证,可视为达到清洗消毒要求。落实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制度严格执行生猪禁调限调和调运备案管理规定

(八)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官方兽医队伍整体能力水平。

落实2022-2025年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全面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继续开展官方兽医培训、业务指导、技能训练、监督检查等方式,提高动物检疫业务水平。严明动物检疫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动物检疫队伍的良好形象。


***3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动物诊疗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严格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提高兽医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提升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开业”“无证行医”和未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三、整治时间

2023215日至1231

四、整治范围和内容

我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及注册(备案)证书的情况;有无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的情况(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2.无害化处理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3.年度报告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注册与备案问题。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主动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注册机关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5.规范诊疗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区域与诊疗区域是否独立设置、诊疗活动是否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册、处方笺并按规定保存、签名;是否存在未经诊断、治疗即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是否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执业兽医证书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证书。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聘用执业兽医或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215-415日)。制定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415-9月10日)。根据实施方案,组织人员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置,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2023年9月11日-10月20日)。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持续深入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

(四)总结阶段(2023年10月21日-1231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宣贯活动,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抓好动物诊疗机构和兽药经营机构负责人、乡村兽医从业人员等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规范其从业行为。

(三)提升案件查处水平。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从重处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4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及安全生产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动物卫生管理措施,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

以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管理措施为重点,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兽药和投入品使用管理的行为,降低规模养殖场发生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1.压实防疫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养殖场(户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对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是否停止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是否执行生猪检疫申报的管理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猪和报告疫情,是否实行闭场管理,加强消毒灭源。

2.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相应的防疫设施设备,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是否完善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加强消毒灭源,提升防疫水平。

3.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按照规定做好强制免疫以及猪瘟、新城疫等主要疫病的免疫工作,开展疫病监测和控制净化,特别是布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H7N9流感等疫病检测净化工作。督促规模养殖场对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扑杀、淘汰、无害化处理、加强免疫等处理。

4.依法开展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及继续饲养用动物情况。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时,要经审批后引进,按照规定隔离观察并建立隔离观察日志,隔离期间按照规定开展牛羊布病等疫病抽检。引进继续饲养用动物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制度。

5.依法履行检疫管理义务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调运、销售动物要按要求进行检疫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6.无害化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档案记录。

7.畜禽标识领用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按照规定领用、使用畜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建立使用记录。严禁丢弃、转让、买卖畜禽标识。

8.按照规定安全使用兽药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使用合法兽药、疫苗产品,健全兽药、疫苗采购入库台账记录,不违规使用药物及投入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9.养殖档案建立情况。重点检查督促规模养殖场按照规定建立完整、真实养殖档案,记录生产、免疫、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诊疗、防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产品销售等信息。

(二)规模养殖场安全生产内容

1.火灾方面。由于畜禽圈舍电线老化,或用明火升温等原因,引起一些畜禽养殖场发生火灾,导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必须在畜禽养殖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装备;经常检查电线和升温、照明、机电等设备,及时更新老化电线、电器;提倡在畜禽圈舍建造时使用防火材料,防患于未然。

2.煤气中毒。在寒冷季节,为了给畜禽供暖保温,尤其是为给雏禽仔畜提供保育小环境,一些养殖场采用煤炉升温的方法。而有的饲养人员为了便于照看雏禽仔畜,就生活甚至住在育雏或保育室内,又不注意通风透气,极易导致煤气中毒,乃至丢掉性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分设生产、生活区域;采用煤炉升温的养殖场,一定要注意通风换气,防止人、畜(禽)煤气中毒;提倡采用电热板、红外线等其他安全的供热升温方式。

3.空气污染。畜禽圈舍内会产生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并有较多的粉尘,长期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中,可诱发呼吸道、心血管等多种疾病。必须提高畜禽养殖场的自动化管理水平,采取自动供水、自动供料、自动清粪、自动调温等设备,降低饲养员的劳动强度;要加强饲养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减少吸入有害气体和灰尘;要建立饲养管理人员年度体检制度,切实提高饲养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提倡在标准化养殖程度较高的规模养殖场安装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氨气、硫化氢、甲烷等传感报警装置,运用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控和调整养殖场内生产情况,以便精细管理,节省人力,确保安全。

4.意外伤害。在畜禽饲养管理中,面对水牛、黄牛、奶牛、种猪等大中型家畜和犬类等烈性动物时,如果保定不好,容易发生抵伤、踩伤、撞伤、咬伤等事故,特别是在预防注射、打挂耳标、采精配种、去势手术、产后护仔等过程中,饲养管理人员最易受到意外伤害。必须摸清动物属性,确实做好保定后,才能从事防治等饲养管理工作;建立饲养管理人员意外保险制度,尽量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强畜禽饲养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1-4月)

1.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工作部署。

2.进一步掌握辖区各类规模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完善养殖场监管的基础信息数据。

3.开展培训和宣传告知。利用培训、发放材料、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政策,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知识。结合近年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二)实施整治(20235-11月)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及安全生产工作,集中力量纠正和查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生产经营的现象。整治、查处养殖场环节出现的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202311-12月)结合专项行动,对辖区规模养殖场监管及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梳理总结。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联防联控。各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免疫、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等情况相互通报信息,及时掌握情况。日常监管要与养殖场的诚信体系建设、产地检疫等工作密切衔接,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二)加强执法,确保落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要坚决立案查处违规调运畜禽、不按照规定处理染疫和病死畜禽、不建立养殖档案、违规饲喂餐厨剩余物、转让和买卖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有力形成严格监管的执法威慑力,建立良好的动物防疫秩序。


***5: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药、屠宰行业

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强化源头管理,注重责任落实,创建良好兽药、屠宰行业生产经营环境为组织开展我市兽药、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加强兽药、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兽药、屠宰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加强兽药、屠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各项制度,消除企业安全事故隐患,以实现“零事故、零死亡”为最高追求目标。

工作措施和任务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责,主动担当履责。重点整治落实“三个必须”行业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推诿安全监管责任,存在监管盲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扎实,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监管执法松软;只放不管或简单化限制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等问题。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自查自纠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重点整治一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不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责任落实、员工培训、隐患排查、风险和应急管理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强监管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兽药、屠宰企业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1)建立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4)企业法人(负责人)清楚本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场所,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企业每季度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6)按管理制度要求开展检查、做好记录;

7)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用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通过专业的业务培训再上岗;

8)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9)生产用燃气等气体的存放应有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生产厂区有明确禁烟火标志;

11)生产中涉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时应设置相应的危险品仓库。毒、易投毒、麻、精神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2)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3)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其外包装上应具有明显标志;

14)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专项培训,完善有限空间通风、检测、防护等安全设备,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程序和现场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15)有粉尘、噪音、高温等有害因素方面符合劳动防护措施要求。

(三)严执法内容。

1)增强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好“一岗双责”规定,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企业必须检查安全生产项目。

2)在监督检查中,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度,对检查到的每个企业必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凡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一律按照不再具备生产条件,依法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宣传阶段(2023年2月15日—3月25日)。制定工作方案并启动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3月26日—11月30日)。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企业行业安全生产开展全面排查,切实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活动实效。

(三)总结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工作进行总结,同时组织开展工作成效推优催改,巩固工作优秀成果。

四、其他工作要求

广泛宣传,提高认识。采取悬挂或张贴标语、宣讲、培训、发放宣传资料、报纸及网络、电视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安全生产提高警惕,消除企业安全事故隐患


***6: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药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工作思想,紧紧围绕市场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推进兽药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兽药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兽药GSP企业月监管覆盖面达到100%,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兽药残留监控合格率达到99%以上,有效遏制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发生。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对兽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实施监督巡查,规范生产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对兽药生产企业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农业部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兽药生产企业。

(二)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全面清理违法兽药经营主体,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清缴、销售非法产品。重点核查兽药经营企业有无经营禁用药、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是否按《兽药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分类的管理制度,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是否使用兽药GSP软件上传数据,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等。

(三)加强兽药使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用药政策宣传及技术指导,普及用药知识,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重点检查畜禽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强化兽药使用监管特别是兽药抗菌药物,兽用生物制品,年内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推进兽用生物制品备案管理,理顺生物制品供应渠道,规范生物制品使用行为。

(四)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结合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兽药抗菌药生产企业GMP执行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抗菌药成分,生产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确保我市兽药抗菌药物产品质量。

2.结合加强兽药GSP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行为,禁止人用抗菌药流入兽药市场,严禁违法销售违禁抗菌药物、结合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工作,督促畜禽养殖场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1-4月)

1.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工作部署。

2.进一步掌握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的基本情况,完善兽药监管的基础信息数据。

3.开展培训和宣传告知。利用培训、发放材料、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近年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二)实施整治(2023年5-11月)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纠正和查处在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整治、查处兽药企业生产、兽药主体经营、养殖场环节出现的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2023年12月)结合专项行动,对辖区规兽药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梳理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分工,具体落实责任,建立巡查制度,对查处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督查力度,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防不法企业逃避监管。  

2.整顿规范兽药经营市场,加大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和经营门店的督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净化兽药市场。

3.加强养殖场(户)用药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保障我市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加大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无证经营猪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动物疫病防控提供有力的保障,确保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服务指导

1.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结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兽药企业、经营、养殖管理者的培训,教育和技术指导,规范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制止使用违禁药物,查处违法案件,确保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进村入户入人心。

2.建立兽药监管QQ群和微信群等平台,针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解读和讨论解读,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培训和告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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