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资办出台区属国有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区属国企债券发行行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区国资办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浦口区区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原则。办法明确债券发行管理对象及责任主体为区属国企及其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子企业。发行债券应遵循“聚焦主业、突出实业”“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审慎发行、防范风险”三大基本原则。
二是实施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实行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发行方案审核管理和债券风险滚动监测。利用国资监管平台债务管理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在线化、智能化手段,对企业存量债券、年度发行计划、债券兑付风险等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三是设定债券发行三条红线。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设定红线:合并报表的债券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带息负债总额的50%,且一年内到期的债券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存续债券余额的50%,权益类融资产品余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40%部分视同带息负债管理。
四是规范债券发行审批程序。区属国企发行债券须履行内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再向区国资办报送4类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由区国资办履行区政府常务会、常委会报告程序。
五是择优选聘债券服务机构。要求区属国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聘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同时制定债券承销商遴选标准及评分规则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