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平果市城区限制三轮车无牌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文明水平,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城区实行限制三轮车、无牌四轮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限制通行对象
(一)电动三轮车。包括加装其他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三轮车。
(二)三轮摩托车。
(三)无号牌四轮代步车。
从事快递、餐具配送、环卫等工作的各类专业用车及依法登记的残疾人助力车不在限制范围内。专业用车必须喷涂行业标识,持车辆有效牌证;残疾人助力车禁止改装加装雨棚,需标注残疾人车辆专用标识,且驾驶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限制通行时间
(一)限行措施自2021年10月11日起实施。
(二)禁止通行时间:每天06: 00至24: 00。其他时段允许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
铝城大道、迎宾大道(右江桥头—平果北收费站)、大学路、古厘路、 新兴路、平新路、龙江路、教育路、城龙路、兴平路、人民路、建民路、新港路、朝阳街、三中路、体育(北、西、南)路、礼宾路、沿江路、建材路、新安路(雷感大桥—汽车站)。
四、限制措施
(一)禁止限制通行对象进入限制区域;
(二)禁止限制通行对象在限制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停靠、停放。
五、临时通行
(一)在限制通行时段内,限制通行对象确有通行需求的,须经平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证”后,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不得占用道路临时或长期停放。
(二)需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应凭有关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经审批同意,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地点通行,并严格服从相关监督部门的管理。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和停放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由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广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在开展限行整治工作中妨碍、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要求,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二)广大干部职工、市民群众和中小学生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做到不乘坐非法客运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不与占道经营者交易,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劝阻和举报。
(三)本通告由平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平果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