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谊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翠屏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双谊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谊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双谊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段业明(党委副书记 镇长)
副组长:余柏宏 (党委委员 武装部长 副镇长)
成 员:曾 兵 郭洪君 越 静 喻元根 肖 兵 魏福红 郑 萍 盛 杨
二、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双谊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制止和查处。
(二)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系为多部门联合执法提供指引,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保障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进入良性循环。
三、农村宅基地的选址与审批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审批、监管由镇乡村振兴和宅基地管理办公室同自然资源所、城乡交通国土规划建设办等相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查(现场图片)、走访,依照《双谊镇农村宅基地联合审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二)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应当与公路建设、林业发展、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并保持有足够的间距,不得对上述相关设施、设备造成妨害。
(三)经审核符合新建、扩建、改建要求的农户,可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并拆除旧房后,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四、对住房建设行为的监管
(一)镇乡村振兴和宅基地管理办公室每月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转发给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住房建设进行联合检查或者单项督查,并填写《在建工地安全巡查表》,如发现存在隐患的,需如实填写《隐患整改记录表》,以督促建房农户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资料上传到镇宅基地管理办公室,实现信息共享。
(二)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修建,除规划区(园区)有特殊要求外,房屋外貌应统一采用斜顶白墙。如因老房屋治漏,需搭建防水彩钢棚的,高度不得超过原楼面1.2米。
(三)住房建设施工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须与农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工程造价、质量标准、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环保措施以及购买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
(四)住房建设必须落实雨污分离,建造独立的污水处理池(人均不少于2立方米)。如在规划区(园区)建房,污水处理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自费接入市政管网。
(五)各村(社区)要强化管理,村宅基地协管员要主动作为,对本村的住房建设负主要责任,并接受镇级相关部门的考核。
五、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一)由镇农服中心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城乡交通国土规划建设办、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
(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包括:违法乱占土地、未批先建、私搭乱建(如批甲占乙、未按镇村规划建设的等)、超面积建房、建房质量不达标等。处理方式如下:
1.违法乱占土地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工,限期自行拆除建筑物,恢复超占土地原貌;
2.未批先建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工,待审批通过后再复工。如未获批准的,限期自行拆除已建造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3.私搭乱建的(如批甲占乙、未按镇村规划建设等),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4.超面积建房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限期自行拆除超标建筑物,并恢复占用土地原貌;
5.房屋质量不达标的,要求当事人立即按照住房建设质量标准进行限期整改;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予以查处的其他行为。
(三)当事人拒绝整改或继续违法违规建设的,应及时送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履行拆除、复原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