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大政通〔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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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11月16日发表
当事人:韦艳、韦艳飞、韦娥妹
地址:大化镇江滨南路中段南面
经查,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化镇江滨南路中段南面占地搭建简易棚,占地面积63.13平方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对你们下发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大城限拆决〔2019〕第009号),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限你们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请你们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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