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首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石首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十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日
石首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量化评分暂行办法》及省、市相关安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所列以下四类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按照量化评分排序选岗, 实行“阳光安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编制、 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编制、人社等部门共同编制,按符合安排工作人数的 1.2 倍系数提供空编岗位,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编制、人社等部门要根据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空缺现状,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退役士兵的岗位及编制落实。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必须在接到安置计划15日内书面向市政府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社、财政等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组织做好退役士兵岗前培训工作。
第九条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量化评分暂行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18〕56 号)执行。
第十条 选岗得分排名以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总得分为准,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得分相同时,以奖励等次高低、奖励次数多少、军龄长短、残疾等次高低、是否烈士子女、职务高低、 学历、党员转正时间等条件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择岗位工作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编办、人社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按得分排名依次选岗,每人只能选岗一次。现场岗位选定后不得更改,对放弃选岗或选岗后又放弃的,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剩下的岗位中安排。退役士兵选择岗位后,应当场在《选岗确认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选岗结果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选岗结果公示期满后,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量化评分及选岗情况,拟定年度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市编办下达编制计划、市人社局下达聘用通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 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 号)精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一个月内, 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 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 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单位。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 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 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四) 接续基本保险。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 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 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十七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由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一)伪造或者非法获取有关文书、证明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
(二)采取其他违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选岗超过30天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超过30天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效期二年,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暂行期间, 其条款如与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之处, 按新政策法规执行。
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