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6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宝平副食品中心销售的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已将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和召回处理,此案件正在调查中。
2.南京市鼓楼区梁子涵农产品店销售的豇豆,三唑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25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25公斤,货值190元。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退回商品。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没款540元。
3.南京市鼓楼区王甫玲蔬菜店销售的韭菜及绿豆芽,腐霉利及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分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均购进5公斤,货值分别为25元及20元,均已销售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退回商品。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500元。
4.南京百年同庆餐饮有限公司鼓楼店使用的汤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铺因清洗不到位导致餐具检测不合格,已责令整改。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跨、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