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多园农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28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湖北亿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多园农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日的腐竹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2年6月1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ZXC6-00340),报告显示武汉多园农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4月2日生产的腐竹“蛋白质,g/100g”检验结果为28.5,标准指标为≥45.0,不符合 GB/T 22106-2008《非发酵性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店内未见抽检同批次“腐竹”。该店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6月1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20元(¥962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50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司在2022年6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联系购货方,发布该批次腐竹召回公告;2.对生产过程进行倒查,发现原因在于工作人员当天交接班时信息对接不全,以至于重复添加玉米淀粉,导致蛋白质含量低于所示GB/T 22106-2008《非发酵性豆制品》的要求;3.完善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主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员工操作。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