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陵川县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政办发〔2012〕91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陵川县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陵川县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逐步实现全县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办〔2008〕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村,以及基层单位。
第三条 实行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环境卫生管理网络。
第四条 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要纳入县、乡﹙镇﹚、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陵川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县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县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收集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信息动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三)负责指导和监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管重大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或职能范围内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环卫机构(环卫站、环卫队、环卫小组),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管理。
(二)负责配齐保洁人员,建好环境卫生设施,落实环境卫生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制度。
(三)规范保洁员队伍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保洁员工资。
(四)制订并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
第九条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环境卫生管理网络,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管理责任制。
﹙二﹚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卫生公约》。
﹙三﹚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池、垃圾箱)和垃圾填埋场。
﹙四﹚按照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要求,对本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整改。
第三章 作业队伍与设施
第十条 农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人负责,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
第十一条 农村环境卫生作业队伍建设:乡(镇)所在地要设立环卫站,行政村要设立环卫队。规范化保洁作业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乡(镇)所在地清扫保洁队伍建设。乡(镇)所在地街道和公共场所原则上按每5000平方米左右的保洁面积,配备一名清扫保洁员。
﹙二﹚村清扫保洁队伍建设。50户以下的行政村街道和公共场所,配备一名清扫保洁员;50户以上的行政村街道和公共场所,原则上按每50-80户或200~300人,配备一名清扫保洁员。
﹙三﹚道路环卫队伍建设。原则上按每2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由属地乡(镇)、村组建并管理。
﹙四﹚河道保洁队伍建设。按属地管理,每3公里配备一名保洁员,由属地乡(镇)、村组建并管理。
﹙五﹚公厕保洁队伍建设。原则上每座公厕配备一名保洁员,由公厕产权单位组建并管理。
﹙六﹚企事业单位保洁队伍建设。农村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洁人数,并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所属行政村建立保洁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的保洁员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保洁员要签订《环境卫生承包合同》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状》,明确保洁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保洁员要按乡(镇)或行政村统一着装、统一编码,形象牌要上墙。
第十四条 根据乡(镇)、村总体规划设置环卫设施。每乡(镇)至少建一个标准化简易垃圾填埋场,每个行政村至少建一个基本达标的简易垃圾填埋场。同时街道、公路、河道两侧应规范设置垃圾收集点。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环卫清运车,并加强车辆管理。
﹙一﹚环境卫生清运车辆数应满足垃圾清运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乡(镇)环卫站车辆建议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卫专用车辆。
﹙二﹚清运车辆作业期间必须严密覆盖,避免二次污染。
﹙三﹚环境卫生洒水车和机械清扫车,由各乡(镇)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道路等级需求配备。
第十六条 按规定配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作业设备和工具。
﹙一﹚乡(镇)所在地集镇建成区街道两侧,按城镇标准,合理设置垃圾筒、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二﹚农村每10~20户或每幢楼至少设一个垃圾箱(池);背街小巷每30户建一个标准化垃圾池;公共场所要配备足够的垃圾筒和果皮箱。
﹙三﹚每个行政村和保洁员要分别配备垃圾清运车和保洁车。
第四章 作业服务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集镇区域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路面、绿化带、路沿石、便道、果皮箱干净整洁。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乱贴乱写、乱设摊点等“四堆八乱”现象。
﹙三﹚乡(镇)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街道,经常保洁。
﹙四﹚垃圾点(池)、垃圾筒、果皮箱的垃圾应在每日8点前清运完毕,保持干净清洁,做到定期消杀。
﹙五﹚垃圾清运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车况良好。
﹙六﹚公厕设施齐备完善,标志明显,建立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消杀消毒。
第十八条 乡(镇)所在地、村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卫生责任落实。
﹙二﹚环境优美,地面平整,下水道畅通,搞好“六化”(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无害化)综合治理,卫生设施整齐、完好、洁净。
﹙三﹚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挂、无乱摆乱占、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靠、无污水横流、无积存垃圾、无纸屑及有色垃圾、无固体废弃物暴露。
﹙四﹚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四壁无尘。
﹙五﹚食堂、厕所干净卫生。
﹙六﹚单位、门店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主街道沿线单位、门店要做好包卫生整洁、包车辆停放有序、包店外临街墙面整洁、包店面橱窗玻璃无字画、包本店牌匾规范、包店外无占道经营等工作)。
﹙七﹚每日反复对辖区范围内进行清扫,全天候保洁。
第十九条 行政村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街巷要达到干净整洁,力争做到“八净”“八无”。即,主街道净、背街小巷净、人行便道净、临街巷住房区域净、主体墙面净、绿化带净、下水口净、垃圾池(箱)净;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乱泼乱倒、无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无乱堆乱放、无残垣壁、无乱写乱画、无乱搭乱建。
﹙二﹚空闲地达到“三无一整齐”,即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生活废弃物,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三﹚垃圾池周边环境达到“三无”,即池外无垃圾、池边无杂草杂物、围墙无乱写乱画。
﹙四﹚街巷坚持每日清扫,巡回保洁。
﹙五﹚条件成熟的村,可实行定时定点***收集垃圾(垃圾不落地管理);使用垃圾池收集的村要做到日产日清,及时将垃圾运至垃圾场进行填埋处理,黄土覆盖。
第二十条 通道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路边至门店间要硬化绿化,路面、路旁干净整洁,道路每日清扫,巡回保洁。
﹙二﹚通道两侧排水沟无垃圾暴露。
﹙三﹚道路沿线行道树木和绿化带养护良好,严禁在通道绿化带内种植农作物、放牧、故意破坏树木(刮皮,摇动,烧根茬等),做到绿化带内无垃圾、杂草、杂物。
﹙四﹚通道两旁建筑物、构造物保持美观、整洁,定期粉饰;通道沿线门店牌匾整齐规范,门外干净整洁。
﹙五﹚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设摊点、乱建屋棚、杂草杂物等现象。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划分:
(一)乡(镇)政府乡(镇)长为乡(镇)所在地环卫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环卫站站长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主要责任人。
(二)乡镇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及集镇周边垃圾清扫保洁由乡(镇)环卫站负责。乡(镇)政府分管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监管。
(三)农村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由小区物业或产权单位(村)负责;农村居民户庭院卫生、院落至街道间的路面环境卫生由居民户负责。乡(镇)所在地村委会负责监管;
(四)乡(镇)所在地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乡(镇)环卫站负责监管。
(五)基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监管。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村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划分:
(一)村委会主任是村环境卫生管理、清扫保洁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含公厕)及村周围垃圾清扫保洁由村环卫队负责。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管,乡(镇)政府分管爱卫工作的领导和包片人员负责监督。
(三)农户庭院卫生、院落至街道间的路面环境卫生由农户负责,村委会负责监管。
(四)村内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管,乡(镇)政府分管爱卫工作的领导和包片人员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环境卫生责任划分:
(一)农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由所在村委会负责监管。
(二)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边一定区域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如周边没有村庄和单位的,要负责围墙以外30米范围内的环境清扫保洁;如周边有单位的,两单位各 负责一半的清洁范围;门前至主干道之间的卫生由该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监管。
第二十四条 通道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划分:
(一)道路清扫保洁由公路权属(责任)单位负责。其中,省道由公路段负责,县道由交通局负责,村道由行政村村委会负责。
(二)道路清扫保洁范围。从道路路面至路旁排水沟(含排水沟)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排水沟外由所属乡(镇)、村负责清扫、保洁和绿化带维护。无排水沟地段顺延至路外1米。
(三)通道绿化带维护管理。由村委会(产权单位)或林权所有者负责,村委会(产权单位)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范围与责任,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四)县城建成区(县城管中心责任区)外至农村交界地段,由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清扫保洁。由崇文镇政府分管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监管。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农村环境卫生经费实行多渠道统筹管理制度。采取县财政补助、乡(镇)政府配套、转移支付提取、企事业单位捐助、行政村自筹,以及依法收费和群众义务缴费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经费。
(一)县财政补助。县政府按全县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补助经费,实行“以奖代补”。
(二)乡(镇)政府配套。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配套解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费。
(三)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各乡(镇)政府可以从农村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人3元的标准提取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经费用于村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全乡(镇)环境卫生工作考核中使用。
(四)企事业单位捐助。积极号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捐助资金用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与突击整治。
(五)行政村自筹。各行政村每年要统筹解决足够的经费用于本村农村环境卫生工作。
(六)依法收费。根据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经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可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沿街商户、农家乐等合理收取环卫经费(不得乱收费),作为农村环卫经费补充,用于农村环境卫生工作。
(七)群众义务缴费。农村居民有义务缴纳一定量的环境卫生费。具体办法由各行政村村委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环卫清扫保洁工作经费,由各有关公路与交通部门按行业标准考核后划拨,不足部分,由道路产权单位(行政村)补齐。
第二十七条 农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的环卫清扫保洁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区的环卫经费由各单位、居民小区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乡(镇)环卫站、村环卫队工作人员及专职管理人员工资由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统筹解决。
第三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经费,用于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环卫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环卫站(队)工作运行费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环境卫生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环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农村环境卫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村、单位(含个体)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做好本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村环境卫生实行严格的督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行业监督与地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农村环境卫生实行周查、月查、季查、年终综合评价的监督检查考评工作机制。
﹙一﹚周查:行政村村委会(居民小区、单位)每周对所辖区环境卫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报所属乡(镇)政府爱卫办备案。
﹙二﹚月查:乡(镇)政府爱卫办要对所辖行政村环境卫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报县爱卫办备案。
﹙三﹚季查:县爱卫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农村环境卫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四﹚年终综合评价:由县爱卫办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代表组成综合考评组,对各乡(镇)、村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同时,结合季度督查结果和日常工作,确定综合评价排名,并上报县委、县政府作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年终行政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爱卫会负责解释,自2013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