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5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2020年第二批抽检不合格食品共5批次,经我局认真核查,有1批追溯到源头进行核查,2批我局核查完毕,并进行处罚,2批企业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合格。现将结果分别公告如下:
2020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报告编号为:SP202****043253朔州市朔城区乐美生鲜超市抽样的丑桔子检验结果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87)。经调查,朔州市朔城区乐美生鲜超市抽样的丑桔子是从朔城区张辽路大运果蔬批发市场二号棚三排3号张淑英水果经销部购进的。而张淑英水果经销部是从河北省高碑店新发地农产品交易市场水果批发商廖良鹏处购进的,一共购进50筐丑桔子,现已函告河北省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报告编号为:SP202****043251朔州市朔城区海丽水果经销部抽样的柠檬检验结果显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7)。经调查,朔州市朔城区海丽水果经销部抽样的柠檬是从太原配送过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此经销部责令更换进货渠道,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上缴财政,对全部未销售的柠檬下架并进行销毁。
2020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报告编号:HRC202011246山西省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抽样的大芹菜检验结果显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4)。经调查,山西省永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抽样的大芹菜是从朔州市大运蔬菜批发市场吕仁蔬菜经销部购进的,共购进283斤,现以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已责令当事人更换进货渠道,由于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此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2020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报告编号:AFF201109379和AFF201109365两批,是对朔州市悦采荟商贸有限公司抽样的山楂卷和申花果丹皮,检验结果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0、0.096)。经相关生产企业申请,采取复检,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复检,检验结果均判定为合格。
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