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国家税务局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
建平县国家税务局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税收执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二)实施执法督察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
(三)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执法督察组最后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提交负责督查内审工作的部门审理。
(四) 负责督查内审工作的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负责督查内审工作的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六)负责督查内审工作的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审定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经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七)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七、法律依据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
税收行政执法的救济渠道
对税收行政执法的救济渠道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 税务行政复议
二、 税务行政诉讼
三、 税务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