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市场准入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
1、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3、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气、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4、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5、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投资基金——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6、混合所有制改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
7、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在“四十五证合一”基础上继续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8、审批服务代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