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舜师西路分
农业银行菏泽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关于单县舜师西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菏发〔2022〕21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舜师西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在原址继续营业,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舜师西路支行”。
该机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从事***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二、你分行应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变更事宜,并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三、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四、你分行要督促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你分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菏泽银保监分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