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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22日发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在曾都行政区域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曾都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政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政法机关尚未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政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村(社区)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十三)组织、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非法上访、非法聚集、闹访滋事的黑恶势力; 

  第五条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信函、电话、邮件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 

  区纪委监委(0722-3062496)、 

  区扫黑办(0722-3062213)、 

  区公安分局(0722-3063012、3063033)、 

  区检察院(0722-12309、3310054)、 

  区法院(0722-3263599、3262670) 

  或者辖区派出所报警电话举报; 

  2.信件举报 

  邮箱举报:szzdshb@163.com(随州曾都扫黑办);信件举报:直接寄信至曾都区扫黑办或相关部门。 

  3.走访举报 

  曾都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政法委);曾都区公安分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区公安分局)或相关部门。 

  (二)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届时以密码确定举报人身份并进行奖励。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受理的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转交办案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 

  索,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侦 

  破起到重要作用,且法院以黑恶 

  性质案件判决的,应及时奖励。 

  第八条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重要、相关)线索或直接(部分、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且法院以黑恶性质案件进行判决的,予以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线索,且法院以黑恶性质案件判决的,予以5千元至1万元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抓获一般涉黑涉恶团伙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千元至5千元。 

  (四)曾都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举报线索,提请曾都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奖励。 

  第九条不予奖励情形: 

  (一)政法机关、纪委监委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四)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七)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按照相关规定及其他不应予以奖励的。第十条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市级优先、区级兜底的原则。 

  (二)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政法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通知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对符合曾都区区级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立案侦查部门提出奖励理由和奖励金额建议,报曾都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扫黑办或委托申报单位负责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曾都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回复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人民群众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将坚决实行问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曾都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州市曾都区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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