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钟祥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郢中街道办事处,钟祥经济开发区,大柴湖开发区,明显陵管理处,官庄湖管理区,市直属农、牧场,各大型水库,市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加快改善营商环境,现将《钟祥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制定规范性告知承诺书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各级政务办事场所摆放、政务服务网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今后,如因法律法规修改需调整和上级政府、部门调整的,从其规定。
***:钟祥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
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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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承办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式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内资)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2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3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4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5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6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7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8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9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10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11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荆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 | 实地核查 | ||
12 | 市司法局 | 申请人 经济状况 证明 | 法律援助申请审批 | 《法律援助条例》(***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 行政给付 | √ | 走访 | ||
13 | 市民宗局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行政确认 | √ | |||
14 | 市文旅局 |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七)项 | 行政许可 | √ | |||
15 | 市卫健局 | 只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男孩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 行政给付 | √ | 走访 | ||
16 | 市卫健局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 国有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 行政给付 | √ | 走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