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的公告
荆残联发〔2020〕3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488号令)、《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荆门市开展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年审工作
(一)年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2019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年审,确认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20年4月30日之前。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年审方式、地点及所需资料
1.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自行向其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市直、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监督管理处申报。
2.申报年审须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荆门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申报表可从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为http://cl.jingmen.gov.cn);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及残疾职工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
(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6)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及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其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
(一)缴纳金额计算方法
残保金缴纳金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二)缴纳时间
残保金按年计算,可分月、分季、按年一次性缴纳。
(三)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缴纳时需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或通过电子税务进行申报。
(四)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
1.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保金。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政策咨询电话
(一)申报年审咨询
荆门市残疾人就业监督管理处 2339560
沙洋县残疾人联合会 8550016
钟祥市残疾人联合会 4227516
京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7233928
屈家岭管理区残疾人联合会 7412161
(二)申报缴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12366、237***16
国家税务总局钟祥市税务局 4261094
国家税务总局京山市税务局 7324756
国家税务总局沙洋县税务局 85***203
国家税务总局屈家岭管理区税务局 7413840
国家税务总局东宝区税务局 2344168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税务局 2445512
国家税务总局漳河新区税务局 60***036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215832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