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再次提高困难群众多项医疗救助标准
中国保康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清虎)近日,《保康县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实施办法较之前实施的《保康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多项救助标准再次提高。
根据新办法,城乡低保对象中患病的“三无”对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在定点医院可享受300元门诊医疗补助,国办社会福利院的“三无”对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500门诊医疗补助,补助标准较以往分别提高100元、200元;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在定点医院和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可分别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医疗目录内)60%、50%的比例享受救助,救助比例均提高20%;符合救助病种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经批准同意转院异地住院治疗或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的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可获得50%比例救助。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当年累计最高可获得8000元救助。
除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外,新的救助实施办法还在救助方式、救助病种、定点医院范围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一是在救助方式,在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保、农村低保对象参合和对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慢性病患者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基础上,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普通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二是在救助病种上,新增儿童脑瘫、I型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感染等三个救助病种,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病种达到16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血液病包含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明确急腹症包含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三是在定点医院范围上,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外,首次将各乡镇卫生院正式列入定点医院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