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樊市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外事侨务局文件
襄外侨发[2006]48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处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切实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处交部、省外办有关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樊市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襄樊市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维护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权威性,保证因公出国(境)渠道的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外交部、省外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襄樊市外事侨务局统一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的收缴、保管工作。
二、办理护照(通行证)手续,实行专办员负责制。如无特殊情况,市外事侨务局不再受理非专办员为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护照(通行证)。办理因公护照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其回国后15日内,及时将护照(通行证)和出访报告交至市外事侨务局。再次出国(境)时,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到市外事侨务局领取护照(通行证)。
三、我市人员参加中央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应在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向组团单位领回护照(通行证)并缴到市外事侨务局保管。不按此要求办理,将不再批准其参加“双跨”团组。
四、我市持有因公护照(通行证)的人员未按规定上缴护照(通行证),市外事侨务局除通知其所在单位追缴该护照(通行证)外,将拒绝受理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新护照(通行证)的申请。
五、遇有护照(通行证)被窃或丢失,当事人应尽快通过申办部门或单位向上级护照(通行证)颁发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登报申明、上报外交部、通知边防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颁照机关将不受理当事人新护照(通行证)的申请。
六、市外事侨务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护照。责任人对所收缴的护照应做好分类登记、造册工作,完善借用手续。公务护照收缴后交省外办保管,公务普通护照由市外事侨务局统一管理。对失效护照,及时清理交并填写《护照销毁清单》交省外办处理。
七、严禁中介公司以任何名义代办代领因公护照(通行证)、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缴或保管因公护照。
八、各派遣单位要建立《持因公护照出走不归人员报告制度》,及时将持因公护照出走以及完成出访任务滞留不归案件的有关详细情况(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审批手续、问题症结、责任认定等)书面报市外事侨务局。
九、各派遣单位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工作。对管理不严或违反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的单位或当事人,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罚;性质严重,怀节恶劣或涉嫌触犯法律的,将报上级颁照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