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渌口区河道管理划界工作的公告
关于渌口区河道管理划界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河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精神。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已组织完成了澎陂港、朱亭港、杉桥港、砖桥河、龙船港、淦田港、昭陵港、军山河、新河9条河道的河湖划界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方案已通过了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的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自堤防外坡脚水平延伸10米。
(二)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河道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经过乡村、集镇规划或拟规划的为10米,一般的为50米。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四)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闸坝、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库)长制公示牌、河道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