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董地乡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董地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及《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完善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以下简称“董地乡极贫子基金”)监管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董地乡极贫子基金,是以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为母基金,由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脱贫基金公司”)、有关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投资人出资发起设立,主要用于董地乡脱贫攻坚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董地乡极贫子基金投资项目。
第二章 投资项目确定
第四条 董地乡极贫子基金项目按股权或债权等市场化投资优先投资产业发展,原则上安排不少于30%的基金支持农业(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大户等经营主体。项目的基金管理按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董地乡极贫子基金主要投资能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和投资国家有明确限制性的项目。
第六条 行业投向应符合《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投向要求,主要投向董地乡“十三五”期间政府资金不能覆盖或投资不足的交通、水利、农村环境整治、小城镇建设、公共服务、特色优势产业及符合当地实际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等方面。投资未能覆盖的通村以上等级公路、小(一)型以上水库、单个投资规模上亿元等投资较大项目,原则上由其他投资安排。
第三章 极贫子基金事前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由省派驻董地乡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编制董地乡极贫子基金实施方案或推进计划,按规定的极贫子基金投资额明确极贫子基金投资项目并纳入省级投资项目库,报省派驻董地乡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董地乡人民政府作为董地乡极贫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地乡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手续,由董地乡人民政府从省级基金投资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报省派驻董地乡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董地乡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前期完善相关程序及方案报批(如: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方案的报批等)。
第十条 董地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报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备案。
第四章 极贫子基金事中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董地乡极贫子基金由“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接,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前可预拨50%以内的启动资金。资金拨付及报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及相关报账资料,经董地乡党委书记或乡长、董地乡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前线工作队队长或副队长)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分管扶贫的副县长批准后,提交县基金公司拨付资金和报账。
第十三条 报账凭据由董地乡分管项目实施的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及财政分局审核后,县基金公司复核资料完善后进行拨款。
第十四条 董地乡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及时报账、验收,充分发挥子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董地乡极贫子基金项目由县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水务、住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建设项目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限额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董地乡极贫子基金项目的审计监督,重大项目要进行***审计,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县扶贫办负责***监督董地乡极贫子基金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对闲置、贪污、挤占、挪用、截留董地乡极贫子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及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和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县审计、财政、扶贫、发改部门和董地乡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业务指导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章 极贫子基金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由董地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县基金公司凭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三方签字审批表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预留。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基金公司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基金公司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纳雍县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极贫乡镇子基金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