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近年来,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既影响了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又侵害了异产毗连房屋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职责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实施装饰装修活动。
二、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装修人出现上述行为时,受侵害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三、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应及时受理并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现场查勘,情况属实的,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装修人仍不改正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当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从业人员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县房产管理局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五、对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县房产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投诉、举报(含县房产管理局移交)后,应当会同县房产管理局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装修人、装修企业进行处罚。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事人阻碍或拒不配合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住建、房管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互相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有关部门已经受理且未结的涉及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移交手续。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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