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禁止秸秆焚烧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为保护环境、预防火灾,杜绝因露天焚烧和乱抛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水体污染和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公安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系指小麦、大麦、水稻、油料、玉米、大豆、薯类、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二、秸秆禁烧工作由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县农委、环保局、农机局、公安局、水务局等部门与各镇(区)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抓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责。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以及将农作物秸秆抛入渠道、河道、湖泊等水体。
四、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对实施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收割机械,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秆切碎,确保农作物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公分。对不安装秸秆切碎装置,或者收割时将秸秆切碎、留茬高于15公分的机械,由县农机部门负责处理。对离田利用的,由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设立秸秆堆放点,供回收企业收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露天焚烧和乱抛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0890112,88260710。
六、对露天焚烧或乱抛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县环保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发生大面积露天焚烧或乱抛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水体污染的,或造成财产损失、人体伤害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在禁烧工作中指导、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镇(区)有关责任人,由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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