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8〕23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降低我省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四)、(五)项中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19年4月30日。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含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至2019年4月30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行,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