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委员会办公室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顺德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执业行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登记管理的人员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经登记的人员,方可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二、登记管理机构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或其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受理、初审和证书发放工作。
三、登记类别及登记期限
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社会工作者在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一)首次登记。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其复印件;
(3)登记申请表(可在区委社会工作部网站)。
3.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将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民政厅登记并签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登记证书后,由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书。
(二)再登记。
1.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的继续教育。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再登记申请表(可在区委社会工作部网站);
(4)继续教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3.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再登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将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民政厅终审合格后,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由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书。
(三)变更登记。
1.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形,须办理变更登记:
(1)姓名有更改;
(2)工作单位有变动;
(3)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
2.变更登记程序
(1)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核合格后,登记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审核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民政厅终审合格的,在原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或另签发变更后的登记证书,由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
(四)注销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注销其社会工作者的登记: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3)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2.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聘用单位、社会工作者协会、区镇(街道)社会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2)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经核实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注销登记的初审意见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终审后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5)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的15天内向省民政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6)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省民政厅注销该社会工作者的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失效,不得再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四、其他规定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已在其他地区取得登记证书并在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和村(居)委会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到我区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三)登记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我区社会工作者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民间组织和村(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