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情、李某康因犯盗窃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情伙同被告人李某康驾驶一辆号牌为贵F0M502的微型车在县便民服务中心将受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瓶车盗走,随车被盗的还有两条黄果树香烟。
同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情伙同被告人李某康驾驶同一辆微型车在县便民服务中心将受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绿色兴国牌电动车盗走。同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情伙同被告人李某康驾驶同一辆微型车在县便民服务中心将陈某某的一辆黑色珠锋牌电瓶摩托车盗走。
次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李某情再次伙同被告人李某康驾驶同一辆微型车在县便民服务中心将卯某某的一辆天蓝色的贝斯特牌电瓶车盗走。
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兴国电瓶车、绿驹电瓶车、珠峰电瓶车、贝斯特电瓶车及黄果树香烟鉴定价值为7314.28元。
2018年7月24日,县经开分局刑侦大队通过对监控视频进行排查,锁定牌照为贵F0M502的微型车并确定该车为李某情所有,随后在李某情家中将李某情抓获。李某情供出同伙李某康,在李某情的带领下,民警在李某康家中将李某康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情、李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情带领公安民警将李某康抓获,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情系犯意的提出者,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康在盗窃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亦系主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情、李某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