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水污染治理中心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决定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水污染治理中心在南山区范围内,对深圳市南山区水污染治理中心负责监管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区属水库、河道、堤防、河口滩涂、滞洪区及其他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签订了《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与深圳市南山区水污染治理中心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和执法范围
(一)委托事项
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水污染治理中心,在南山区范围内,对深圳市南山区水污染治理中心负责监管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区属水库、河道、堤防、河口滩涂、滞洪区及其他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具体权限
1.行政检查权。受委托单位依法对委托执法事项涉及领域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实施调查处理、取证;
2.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委托执法事项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3.调查取证权。对委托执法领域各方主体违反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调查取证;
4.其他事项。有关执法文书送达、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范围内管理事项。
(三)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范围
南山区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5.《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6.《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8.《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三)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四)其他涉及水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委托期限
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