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5月16日公信安[2002]128号)
公信安[20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近几年来,经过各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努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管理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普及,互联网接入和信息服务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境内互联网IP地址使用分配情况,现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管理工作做出改进和调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改进备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备案管理工作是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改进备案管理工作有利于公安机关加强对联网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职责,更好地为打击违法犯罪服务,增强网上斗争的主动性。各级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将备案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备案管理工作重点。各地应将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使用固定IP地址的联网单位和个人用户作为备案管理工作的重点,要准确掌握上述用户的基本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填报安全审核登记表的,可不再进行备案,但登记表资料应录入备案数据库。拨号上网的用户原则上不再进行备案,但必须督促提供拨号服务的接入单位落实上网用户记录留存制度,以备公安机关查询。
三、规范管理,发挥备案工作作用。备案资料必须采用电子备案数据库管理。2002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互联网备案数据库。下一步,我局将要求各省级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在公安专网上提供本地互联网IP 地址使用单位和异地主机托管单位的远程查询。2002年12月,我局将组织对电子备案工作进行检查考评。(电子备案数据库升级软件光盘我局将随后下发,升级软件也可到我局一处FTP目录)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不落实日志记录留存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积极探索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地用户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至2002年底前,各地要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接入和信息服务单位、固定IP地址用户全部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