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试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高层次人才的综合吸引力,根据《关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顺发〔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以下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资金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按《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吸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2〕70号,下简称70号文)认定或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国家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以及优秀大学生。
第三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赠与住房产权等。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人才安居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期开展人才安居所需住房情况调查,认定高层次人才资格,以及监督检查人才安居政策的落实。在区法定安才机构未建立前,负责人才安居申请受理和审核、补贴发放、退出管理等日常业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采取集中建设、引导社会资金配套建设、从公开市场购买或租赁、整合现有公有物业等方式统筹落实人才安居所需房源。
区财税局负责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法定安才机构等相关单位制定的人才安居资金计划,向区法定安才机构安排货币补贴和落实房源所需资金;负责监督人才安居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法定安才机构负责人才安居申请受理和审核、住房分配、补贴发放、退出管理等日常业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并加强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统筹设立人才安居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安居所需经费。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德才卡》;
(二)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区无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区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申请安居的三类杰出人才,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南粤技术能手以上高技能人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博士学位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员、具硕士学位以上外国专家等以上的职称或资格级别;
2.在2011年12月12日后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我区自主创新创业,并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团队成员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此时间限制);
3.在引入我区时已具备相应的职称或资格级别。
第三章 人才安居
第一节 国家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安居
第七条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区并作出重大贡献,或与我区单位开展实质性合作超过3年,可申请赠与其免租入住住房的产权。
其中,国际顶尖人才落户我区的可申请赠与一套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住房产权,并给予200万的安居费用。
其他国家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连续工作且居住满5年,或者在我区连续工作居住满3年且获得“顺德功勋奖”的,可以申请赠与其免租入住的住房产权。
第二节 杰出人才安居
(一)一类杰出人才3000元/月;
(二)二类杰出人才2000元/月;
(三)三类杰出人才1500元/月。
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杰出人才一定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 一类和二类杰出人才在我区连续工作且居住满5年,可以向区法定安才机构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本区住房。
(一)购房补贴标准:
一类杰出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我区最新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0平方米×60%;
二类杰出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我区最新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90平方米×60%;
购房补贴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80%和20%。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或契税完税证明所反映的实际交易房价总额。
第三节 优秀大学生安居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2000元/月;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1500元/月;
(三)具有学士学位的1000元/月。
用人单位可参照给予优秀大学生一定的租房补贴。
第四节 特殊人才安居
第十二条 对我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引进的紧缺型特殊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租房补贴等形式的人才安居。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日常管理
第一节 申请规定
第十三条 人才安居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房补贴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人才自愿接受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四)人才在我区工作并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期间按70号文所认定的级别提升的,可按新的级别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五)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房补贴。
(六)享受租房补贴的,新标准享受时限扣除原级别已享受的时限。
(七)享受购房补贴的,若购房补贴已全额发放,不予补发新旧标准的差额部分;若购房补贴尚在发放阶段,余下补贴按照新标准发放,已付补贴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第二节 免租住房申请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入住免租住房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德才卡》;
3.劳动合同或由人才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法定安才机构。
(三)复核:区法定安才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配偶是否有住房以及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住房,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
第十五条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书面向区法定安才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离开原用人单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之前,享受前3个月免租优惠,3个月后仍未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收回住房。
第三节 租房补贴申请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德才卡》;
3.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或由人才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区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5.职称或资格证明文件或材料;
6.经登记或者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法定安才机构。
(三)复核:区法定安才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租房补贴合同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
第十九条 租房补贴以获得批准的当月起计算,并分别在每年6、12月各发放一次。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四节 购房补贴申请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购房补贴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德才卡》;
3.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或由人才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非本区户籍需另行提交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5.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
(二)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法定安才机构,同时提交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购房补贴的支付证明。
(三)复核:区法定安才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法定安才机构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
第二十一条 购房补贴分10期发放,每期各发补贴总额的1/10,每年的6月和12月各发放一期。
第二十二条 在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发放期间,如果高层次人才离开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在人才离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法定安才机构,法定安才机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高层次人才被本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人才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法定安才机构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区法定安才机构应当与新用人单位、人才签订购房或租房补贴补充协议,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暂停发放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补贴时间。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在本区连续工作且居住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未满10年但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区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未满10年且离开顺德工作居住的,则以实际所享受的购房优惠额度的1/10作为年享受优惠额度、以离满10年的不足年数为倍数,按年享受优惠额度乘以该倍数的数额退缴优惠款后,才可以转让所购房屋产权。
第五节 产权赠予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一)申请:申请人向区法定安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德才卡》;
(二)审核:区法定安才机构应当完成赠予申请的审核。对符合赠与条件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者的实际贡献,对赠予产权申请进行审定。
(四)赠与: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以及办理赠与公证,交易税费由申请人负担。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和公证书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实物配置或货币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追回所骗取的住房或货币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法定安才机构举报。
第二十七条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与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管理同期进行。高层次人才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暂停其所享受的人才安居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不及时通知区法定安才机构等原因,造成离职人才多享受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向区法定安才机构全额补偿多享受的租房补贴额、购房补贴额。
(二)协助员工骗取人才安居政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全额赔偿,且用人单位和人才违规行为将录入政府诚信建设体系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区法定安才机构不再受理其员工申请人才安居。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社保、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提请将其录入政府诚信建设体系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并在本机构网站予以公告,以后不再受理其人才安居的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原享受租房或购房补贴的,用人单位向区法定安才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区法定安才机构停止发放租房或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协助区法定安才机构限期追缴其骗取的补贴金额。逾期未缴回所骗补贴金额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依法处理。
(二)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区法定安才机构可以将材料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享受免租住房的人才家庭存在以下情况,由区法定安才机构经提请法定安才机构理事会批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租(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房屋结构的,或利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责令限期退出,并限期追缴租住期间的租金,以及将其录入政府诚信体系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以后不再接受其申请人才安居。
无正当原因累计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由区法定安才机构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依法处理。
在享受人才安居优惠政策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取消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定安才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问责,并根据情况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提供人才安居安排的;
(二)未履行规定的公示、调查等职责;
(三)未履行对人才安居的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顶尖人才以及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房优惠政策,是指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政府提供的购房补贴政策。
本办法规定的2011年12月12日时间节点为《关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顺发〔2011〕29号)颁布实施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与我区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不可以重复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包括: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印发中国南方智谷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12〕2号)规定的租房补贴政策,《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人才工作载体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2〕71号)规定的出站博士后补贴政策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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