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32号,邮编:528300
联系电话:757-23610008、0757-2838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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