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桂街道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容桂街道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居(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容桂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桂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居(村)民委员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资金和资产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是指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资产。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属本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其收益为发展本居(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慈善福利事业提供经费,促进本居(村)民委员会各项事业发展,造福人民。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不得量化到个人。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是依法代表本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成员管理集体资产的组织,在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和社区(村)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容桂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是容桂街道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容桂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对居(村)民委员会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居(村)民委员会委员和居(村)资产管理机构人员的报酬;
(四)土地流转、坏账核销、5万元以上借入借出款项、合同期限超过15年、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值50万元以上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等的民主决策程序;
(五)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居(村)民大会、居(村)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居(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居(村)民委员会下设的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必须经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讨论决定。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人事任免须报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可由“两委”会讨论决定免职或辞退。
第十三条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对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展工作。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居(村)民大会或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7人,组长由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每3年改选1次,与居(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居(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财务开支监督权。
1.有权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初审、对不合理开支具有否决权。
2.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
逐项审核、并在理财报告书上签字。未经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得报销入账;
3.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4.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5.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或过半数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6.有权要求居(村)民委员会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二)听取和反映居(村)民对居(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居(村)民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年向居(村)民大会或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居(村)务监督工作报告。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四)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五)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方式支付。补贴标准由各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但对居(村)委会年度收支预算内的,并且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项目,居(村)务监督组应予确认,不得故意阻挠,影响居(村)委会正常财务结算。若居(村)务监督组成员不注明理由而拒签《理财报告书》的,居(村)委会可将有关的开支情况在公开栏公示15天,公示期内,无1/10以上居(村)民或1/3上居(村)民代表提出异议的,可向第三方会计中介机构提交财务资料,作入账处理;不得无故缺席每月的活动;不得对监督工作弄虚作假,从而造成居(村)民委员会管理混乱。对无故缺席每月活动三次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对符合规定的单据而连续三个月或以上不签名确认的,经居(村)民委员会“两委”会提议,由居(村)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并另行选举。
第十七条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其成员的补贴经费由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财务人员
第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会计记账实行委托代理制度,由会计中介机构依据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委托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进行监督,协助委托单位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及其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不设会计员,只设1名报账(出纳)员。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人员要接受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财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报账(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保管空白支票和有价证券,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自觉接受本单位会计员、居(村)务监督组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货币资金和出纳账册的检查监督;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参加有关资产经营管理会议;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的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和更换。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负责指导、组织和监督财务人员的选聘实施工作。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由“两委”会派员监督,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移交的资料送居(村)民委员会档案室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中介机构应为各单位分别设账,对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中介机构应根据各单位的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居(村)民委员会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产办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会计中介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
第二十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是指***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或***专用章和填制人签章。普通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而要使用现金支出单、借款单、费用报销单等自制的支出证明单,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除了经办人或收款人、审批人、证明人签名外,还需附有相关人员的签收确认表或银行代付清单作为入账依据。
第二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确认收入实现时,应当开具***。各单位和会计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票据由街道统一印制,由会计发放。各单位由报账(出纳)员负责领取、保管和使用票据。票据使用完后,必须到会计办理核销手续,才能签领新的票据;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二十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报账(出纳)员每月5日前要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银行存款对账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会计要对照出纳会计对账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借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单据。核对无误后,会计、出纳要在出纳会计对账单上签名。会计中介机构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必须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由填制人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报账(出纳)员应当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手工记账时,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账。电脑记账时,使用电脑打印账册。
第二十九条 报账(出纳)员必须定期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应将报账(出纳)员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在当月会计凭证内,以便稽查。
第三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有价证券由报账(出纳)员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债权管理,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因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死亡,经清算后仍无法清偿而形成的坏账,须按照容桂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9日下发的《容桂农村集体资产坏帐处理程序和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收支预算案,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案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公益福利开支等。
第三十三条 年度收支预算案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两委”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居(村)务监督组参与。年度预算方案由居(村)民委员会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报酬和补贴坚持与集体经济收益和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根据街道制订的居(村)委会成员薪酬指导方案,拟定报酬标准纳入年度预算,交由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居(村)委会成员由公务员或集体干部、政府聘员兼任的,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集体资金支付的一切福利补贴和费用,即不得收取职务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节日补贴、学习补贴、加班费、值班费、误工费、会议费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贴。居(村)民委员会如需自行聘请工作人员的,必须制定相关的公开招聘方案,工作人员报酬和补贴标准先由“两委”会研究拟定,纳入年度预算,并交由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居(村)民委员会小组长或项目专干由政府聘员兼任的,可经过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在当年预算方案中由集体资金支付适当的福利待遇和补贴,但所有补贴金额单笔不得超过500元,全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第三十五条 各居(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参观学习)、扶贫费、慰问费等开支。会议费、外出参观学习、慰问等项目不论金额多少均要列入单项表决范畴,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明,严禁利用公款外出旅游。
第三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暂收款和按金不能随意动用。
第三十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必须在当年12月开始编制次年预算,并在次年一月底前完成年度收支预算工作,并报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和会计中介机构备案。会计中介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案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对各居(村)民委员会的开支情况进行监控。凡是开支属预算外的,必须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能开支,否则,会计中介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开支手续。
第三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实行每月财务资料报送制度,由报账(出纳)员每月10日前整理好上月的原始凭证交会计(即报账)。会计每月20日前编制好财务报表,交委托单位和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的订立
(一)凡以农村集体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经协商一致的,应当订立经济合同,并以合同台账形式在公布栏公示。
(二)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承包、租赁、转让、借款、建筑、维修、保险、委托代理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三)除即时清缴结数外,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关合同的变更、补充等文书和该合同的图、表、***等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订立合同前,应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质和诚信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不应与无经营资格、资质和诚信低及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法人和公民订立经济合同。
(五)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六)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组织负责人或取得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订。签订合同时,个人签名与组织印章必须同时存在。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七)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外签订新的经济合同。
(八)除农村集体相应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依法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后方能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九)经济合同应使用电脑打印,合同根据签订人员的数量决定,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复印到街道集体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备案。
(十)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指项目名称)、数量、质量、面积、生产经营方式、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
3.价款或者报酬;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解决办法,以及发生征地时的补偿办法;
7.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的归属及移交办法;
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风险责任及纠纷处理办法;
9.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十一)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保证等担保条款;经
济合同履行后,无违反合同事宜,定金或保证金除合同特别约定外,可抵作合同款或者退回。
第四十条 合同的期限
(一)农用地承包的合同,如耕地、鱼塘、基面、花地等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用地的承包期限。鱼塘一般为3~5年,多年生作物(如花卉、绿化苗木)种植用地一般为5~10年。
(二)非农用地的经济合同,如工业用地的出租、厂房或商铺的租赁等,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益考虑,平等协商并经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确定合同的期限,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涉及农贸市场档位的发包、承包、租赁等经济事项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承揽等经济事项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涉及借款、供水供电、委托代理、社区民生服务等经济事项的,合同限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一条 合同的议定程序
(一)农村集体对外签订的买卖、承包、发包、租赁、转让、借款、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承揽等经济合同分为一般经济事项合同、较大经济事项合同和重大经济事项合同。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经济事项,合同方案由两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经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由居(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村一级平台自行公开交易,并进行公布。公布期满后,除出现
本条第(六)款规定的事项外,可签订合同:
1.合同标的总额15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2.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3.单宗连片面积1000㎡以下现状为工业用途或200㎡以下现状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4.单宗连片面积20亩以下养殖用地或5亩以下种植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5.合同期限3年以下的;
6.预算总额15万元以下的单宗投资合作或开发经营项目。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经济事项,合同方案由两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经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由居(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镇街一级平台公开交易,并进行公布。公布期满后,除出现本条第(六)款规定的事项外,可签订合同:
1.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2.合同标的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3.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4.单宗连片面积1000㎡(含)以上现状为工业用途或200㎡(含)以上现状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续约;
5.单宗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养殖用地或5亩(含)以上种植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6.合同期限3年(含)以上的;
7.预算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投资合作或开发经营项目;
8.预算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或20万元(含)以上使用集体资金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经济事项,合同方案由两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经居(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居(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区一级平台公开交易后,方可签订合同:
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次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4.经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认为需再提交居(村)民大会进行表决的经济事项。
(五)凡是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或居(村)民大会进行表决的一般经济事项、较大经济事项和重大经济事项,应自产生表决结果的3天内在公布栏上公布表决事项及表决结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六)经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般经济事项和较大经济事项,在公布期内十分之一以上居(村)民联名提出需提交居(村)民大会进行表决的,应提交居(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七)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将草拟的合同张贴在公布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居(村)民联名对合同约定的条款提出实质性异议的,应重新修改合同并进行公示后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在按照上述操作的基础上,各居(村)民委员会也可由“两委”会于当年末,综合考虑区域、地界、合同到期日等因素进行评估,初步制订下一年度集体的耕地、鱼塘、基工面、花地、工业用地、厂房或商铺租赁的租金标准议案,并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公示5天。公布期内,十分之一以上居(村)民联名提出实质性异议并要求提交成员大会进行表决的,应提交居(村)民大会重新表决。年度租金标准方案通过后提交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备案,并以此作为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立项依据。新一年度集体的耕地、鱼塘、基面、花地、工业用地、厂房或商铺租赁租金标准必须等于或高于已表决通过的租金标准。低于租金标准的必须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登记
(一)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事项的经济合同以及农用地承包的经济合同,在合同文本形成后,应先提交第三方代理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再与对方单位签定合同。凡未经登记的经济合同而发生的往来款项,第三方代理中介机构有权不予确认收入。
(二)合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文本按签订人数量提供;
2.“两委”会委员联席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
3.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大会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担保书等)。
(三)第三方代理中介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予登记,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签订的合同不予登记。对合同内容不完善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应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视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或进行民主议定程序的意见。
(四)第三方代理中介机构登记合同时,应在合同上加盖居(村)民委员会合同备案登记专用章,并统一编号。
(五)第三方代理中介机构对居(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合同的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因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二)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四)农村集体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前,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变更或解除较大和重大经济合同的,应向群众解释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或理由,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因发生征地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可直接由“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加盖居(村)民委员会印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以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的,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合同专管员保管,并复印到代理中介机构备案。
(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八)经济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四十五条 合同的保管
(一)农村集体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专人管理(可由报账员兼任),专柜存放。
(二)农村集体所持有的经济合同,均应交由合同专管员负责管理。
(三)农村集体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录入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四)按照经济合同的签订时间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由各居(村)报账员按规定自行编定,并报第三方中介机构备案。第1至2位为合同类别,第3至6位为签订合同的年份,第7至10位为合同流水号,第11至12位为合同顺序识别码。合同按类别分类存放,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合同类别规则为:01鱼塘,02耕地,03土地,04厂房,05商铺,06市场,07住房,08综合服务,99其他。
(五)合同专管员应及时将合同的主要信息按上级要求编制合同台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逐项登记,并设置电子式租金台账,每月打印合同缴付款清单与中介机构对账核实。
(六)合同专管员应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按合同缴款清单通知对方及时缴款或还款。对拖欠的合同款要注意在法律诉讼有效期内追收。对逾期多次催缴无效的,应采取必要的追缴措施,以维护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的经济利益。
(七)合同款的收缴情况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之一每月向群众公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八)做好经济合同原始资料的归档保存。合同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两委”会会议记录、居(村)民代表会议或居(村)民大会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公开资料、纠纷调处协议等,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
(九)做好电脑资料的备份,包括电脑硬盘资料备份、合同管理台账每季打印一份保存。
(十)因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调处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发生纠纷时,可向当地法律机构提出调解或诉讼的条款。
(二)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未有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进行调处。
(三)经相关主管部门多次调处无效的,建议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第四十七条 合同履行的监督及违规处理
(一)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把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纳入“两委”会委员报酬的考核内容。
(二)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每年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对经济合同台账、较大和重大经济合同的公布、合同款的收缴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合同专管员未按规定做好合同台账登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责成其按规定认真完成;限期不改的,居(村)民委员会有权扣除其20%的报酬;情况严重的,应予以转岗或辞退。
(四)对不按照规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不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擅自签订经济合同或合同未到期提前续签的,致使居(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可向居(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相关责任人的建议,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印章和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是居(村)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对外经营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居(村)民委员会印章是由街道统一制发或经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公章、资产管理办公室公章、财务专用章。
(二)居(村)民委员会印章是由街道办事处核准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居(村)民委员会变更或合并,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印章应由街道办事处发文启用。使用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印章行为处理。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居(村)民委员会的任何印章。
(四)居(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居(村)民委员会公章、资产办公章由文书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介机构保管。“两委”成员不得保管居(村)民委员会公章。
(五)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保管员携章随同。
(六)居(村)民委员会印章不得外借,印章保管员外出时由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指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七)印章保管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确定的印章保管员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印章清晰、端正。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九)印章移交。换届选举后,上一届居(村)民委员会要在7日内将所有印章移交给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两委”会全体委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暂时代管。
第四十九条 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印章保管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印章使用登记簿》进行使用登记,严格执行登记手续。若因使用印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居(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登记,要严格执行印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使用印章的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
(三)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居(村)民委员会、资产办公章时,应凭居(村)民代表会议或居(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并经居(村)委会主任签名后方可使用。
(四)以居(村)民委员会名义上报、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五)以居(村)民委员会名义对外签订的承包、租赁、转让、借款、建筑、维修、保险、委托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章中的规定,由各专业人员负责审核,居(村)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六)居(村)民委员会居民需要居(村)民委员会开具办理计生、户籍、场地使用、居住证、党员关系、挂失、劳动保障等证明的,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对符合要求的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加盖印章。
(七)居(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是使用集体资金时的重要依据,在银行提取现金、办理转账业务时使用。
(八)居(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要由会计中介机构保管和依规使用,法人章可由报账员负责保管和依规使用。
(九)除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财务专用章的,必须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报请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
(十)居(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和***专用章等其他对外行使经济活动职权的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使用符合规定程序后,由领导审批使用,逐项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一)居(村)民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印章需作废时,必须经街道主管部门审核,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公告停止使用旧印章。
(二)印章如不慎丢失,保管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相关公告,报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印章作废必须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批,统一进行销毁。
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对公银行账户,所有银行账户均须纳入顺德区现金管理平台系统接受监督。居(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设现金管理平台监管以外的银行账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五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时,各单位必须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和报账(出纳)员印章三个印鉴。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十四条 资金的收付、制单由报账(出纳)员负责,复核由会计负责。会计不得代替报账(出纳)员填制支票。严禁会计将空白支票加盖印鉴后交给报账(出纳)员。
第五十五条 支票等银行票据由报账(出纳)员负责保管,但必须由会计办理登记手续。误填作废票据的,必须由会计办理注销手续,并加盖“作废”印记。
第五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
资金支付业务。
(一)纸质件审批流程: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项目、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3.复核并支付。报账(出纳)员应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审批手续及相关单证、金额计算、支付方式、收款单位等进行复核。若有误,须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若无误,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支付现金,再凭已支付现金的原始凭证交会计复核。会计重新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确认入账,复核有误的退还报账(出纳)员,并说明理由,报账(出纳)员再将原始凭证退还当事人,重新办理。需要银行转账的,报账(出纳)员开具支票、转账单或通过现金管理平台向会计员提交办理支付手续申请后,会计员对支票或转账单及支付申请附带的其他凭证资料重新复核,确认无误的在支票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在现金管理平台同意支付申请;有误的拒绝支付,退还报账(出纳)员,由报账(出纳)员退还申请人。
4.出纳记账。报账(出纳)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后,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帐》。
(二)现金管理平台审批流程(网银)
1.资料收集、扫描录入及审核单位报账(出纳)员收集、扫描录入支付项目所需的资料(包括预算方案、表决资料、会议记录、招投标资料、合同资料、验收合同证明、***、财政收据等财务原始凭证资料),报账(出纳)员审核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通过现金管理平台完成三级审核申请程序:即单位报账(出纳)员一级初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级核准、中介会计员三级复核。确认支付项目的资料完整、真实无误后,由单位报账(出纳)员提交现金支付申请,逐级复核审批;提交的资料不全或申请项目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的,上一级审核人员列明理由或须补正资料的明细予以退回,由下一级审核人员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2.平台支付
单位报账(出纳)员提出的现金支付申请,经现金管理平台三级审核程序,确认支付项目名称、账户和支付金额准确无误并符合预算方案后,由中介机构会计员通过现金管理平台进行银行支付;如发现支付项目信息错漏,上一级审核人员列明理由或须补正资料的明细予以退回,由下一级审核员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3.资料入账归档
单位报账(出纳)员月末交单时,将提交支付申请时扫描件的原件资料一并提交中介机构会计员核对入账,备案归档。如报账(出纳)员提交的纸质原件资料与扫描资料不对应,会计员有权拒绝该笔支出的入账操作,退还原件资料,并要求报账(出纳)员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
4.职责分工
(1)报账(出纳)员(一级初审)根据现金管理平台系统要求,收集、扫描录入支付项目所需的资料,确认资料完整、真实后,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审核申请。如审核不通过,须补正相关资料,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级核准)实时监管报账(出纳)员收集、录入数据信息和现金动态情况。重点监管支付项目的原始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监管支付现金使用是否存在重复、滞留、挪用、侵占等情况。对报账(出纳)员提交的支付项目审核申请进行核准。核准后,向中介机构会计员提交审核申请。如中介机构会计员审核不通过时,督促相关人员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申请。
(3)中介机构(三级复核)
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准的支付项目审核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须及时逐级向支付单位发出确认通知,并提示其制作现金支付凭据;如复核不通过则逐级退回,由申请方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申请。项目现金支付审核通过后,进入现管平台银行支付系统完成现金支付业务。如发现现管平台现金支付流程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受监管人员或账户有异常的,须及时上报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查验处理。中介机构负责人仍不能处理的,须及时上报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
局。
第五十七条 各居(村)民委员会提取备用金应根据各自实际决定,在日常业务中,报账(出纳)员凭已支付现金的原始凭证向会计申请,每次提取不超过1万元的备用金,以应付零星小额费用的报销。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备用金提取遵守先返纳后提取的原则,即在上一笔备用金未完全报销的情况下,不得再提取下一笔备用金。对根据预算计划,确实要使用超过1万元以上备用金的项目,必须经“两委”会和居(村)务监督组共同签署《资金使用审批表》,同意项目开支后方可提取。
第五十八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应当及时返纳。出差借用款,回单位3天内结清。原则上不得出借公款,居(村)民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并须附医生证明、借款用途等资料,经“两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所借出的款项不得超过1万元,并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五十九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日常零星小额报销费(1000元以下)、慰问金、差旅费备用金等用可通过现金支付,其他经济业务应使用现金支票或通过银行现金管理平台转账。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补贴等必须通过银行现金管理平台转账代支,减少现金的提取和支付,提高工作效率。
(二)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现金支付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或开户银行中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三)报账(出纳)员应每日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发现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每月对出纳库存现金突击检查1~2次,并填写现金盘点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或取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六十条 报账(出纳)员报账时将上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送交会计,以便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应说明情况并提供依据,由报账(出纳)员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九章 长期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办公用具和农业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六十二条 各居(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购置、使用、收益(租赁收入)、处置等情况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台账应以租赁合同为依据。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六十四条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同一项目全年累计采购金额超2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要进行招标采购。固定资产的具体项目可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越权审批。验收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使用部门负责,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十五条 资产办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六十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当向其收取违约金,或通过法律途径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六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固定资产故障率和使用风险。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使用部门应会同会计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理,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结束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清理。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
(二)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由使用部门签署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处置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处置。
(四)对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计入其他支出。
(五)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出售或转作投资。
(六)固定资产处置价款要及时、足额收取,及时入账。
第七十条 建立重大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的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参照开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会同使用部门拟定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应明确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租金及运杂费的收付、归还期限等。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捐赠、变卖和报废处理,除车辆可按评估残值计算外,其余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两委”会研究决定,并按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超过5万元的,应当经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确认后按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下属单位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七十三条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居(村)集体资产,需由“两委”会组织在顺德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三家或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在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以公开随机抽签选定的形式,委托一家机构进行评估。居(村)民委员会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向本居(村)民委员会全体委员公布,并向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上报备案。
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需要转让或拍卖处理的,须按街
道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分级交易。
第七十四条 内部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调入部门、调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 工程项目及长期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纳入年度预算,并必须严格按照《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顺府办发〔2009〕116号)、《顺德区镇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15号)和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一)居(村)民委员会100万元以下及1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上述应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
符合《顺德区镇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2011〕15号)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可实行邀请招标,但须经项目实施单位的街道主管领导审批。(二)居(村)民委员会15万元以下及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采购。(三)居(村)民委员会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居(村)务监督组审核后,可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根据《容桂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关于明确容桂街道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通知》(容桂街发〔2015〕10号)规定“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后才能进行工程发包和结算”。所有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基建工程完工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两委”会、居(村)务监督组、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表决书、中标通知书、标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等有关资料交会计复核后才能付款和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公告栏向居(村)民公布。
第七十七条 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处理,并保留完整的会议记录。
第七十八条 工程费金额或支付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会计应对整个工程投资项目的有关业务进行审核。
第八十条 工程招标前投资单位必须考虑周详,尽量减少追加工程。如确实需要追加工程的,且追加金额未超原工程合同中标额10%的,或经审定在原招投标规模内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可由原承包人施工,并严格按民主决策和开支审批制度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否则要另外组织招投标。追加工程的情况需向居(村)民公布。
第八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自用土地办证费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购入或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八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出售或转让,由“两委”会制定方案后,经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三条 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5万元的,要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严禁居(村)民委员会将资金借给企业。所有的借支除了必须有借款经手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还要明确还款日期及利率,并在橱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借出的款项,责任由出纳员承担。具体审批权限可参照开支审批制度。
第八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借用集体资金,必须出具借据。借据必须列明借用资金的用途、利息、还款日期、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和借款日期等。
第八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借据,必须登记入账并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借款人应开具收据,不得收回原借据。
第八十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实行权责发生制,对各项收益按合同金额纳入应收款管理。各单位要做好应收款的催收工作,特别是追收历年欠款,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其确认依据及处理程序须按照容桂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9日下发的《容桂农村集体资产坏帐处理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对各种应收款项和暂存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如往来款超过三年的,“两委”会要及时形成处理方案,并提交会计中介作账务处理。会计有义务提示追收到期的收债权,提供债务处理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减轻集体负担。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二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九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面积、权属和用途,在居(村)民委员会的公开栏公布。
第九十一条 当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收益能满足本社区公共开支需求,且依法纳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偿还债务后,仍有较大盈余时,由本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审查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划拨一部分资金给福利会和股份合作社,用于补贴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开支。
第九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经营发展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工作人员福利分配。
第九十三条 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十三章 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九十四条 各居(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居(村)民委员会和资产办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主管财经的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达到1万元的开支必须实行双签制度,由财经领导和主管的“两委”委员双签审批;超过1万元达到5万元的为大额开支,由“两委”会讨论决定后,签字确认;5万元以上的开支为特大额开支,应由“两委”会拟定后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第九十五条 审批大额和特大额的项目开支时,审批人要提供“两委”会会议记录或居(村)代表大会讨论结果等入账依据,否则,会计中介机构有权拒绝该项目的支出。审批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项目开支时,审批人要注明“某年某月经‘两委’会、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说明,以便日后与有关“会议纪要”核对。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用自批,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由其他“两委”交叉审批。各居(村)民委员会必须把全部有权审批财务开支的人员及其权限、签名式样报送会计中介备案。
第九十六条 业务费的开支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并同时注明开支的业务内容和审批意见,具体金额纳入年度预算方案。当年业务费结存部分不能滚存到次年使用。居(村)民委员会业务接待费标准以当年度的实际经营收入(不含资产、土地出让收入、上级划拨收入及应收未收的经营收入)总额为基数,计提比例由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但计提比例不得超过8%。资产办的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税金等必要的开支后,其纯收益按5~1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所得利润全额上缴居(村)民委员会,并纳入年初预算。资产办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列支业务接待费。
第九十七条 原始凭证
(一)居(村)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具备完备的审批手续。达到特定金额的开支项目,付款时要附上表决情况或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的开支,除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外,还必须附有合同、预算、竣工验收和结算等文件,5万元以上的还必须附有招标、投标、中标等文件。
(二)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报酬、补贴的发放,不得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发放(如电话费、油费),应采用“签收表”或银行代付清单的形式作为支出凭证。
(三)会议费、误工费、慰问困难家庭、居(村)民代表、老党员或进行临时救助等所发生的购物费用和现金支出,必须附有受益人的签收表及有关情况的具体说明等费用报销凭证。用于购物的支出,除附受益人名单和情况说明外,还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票据后方可入账。外出参观学习项目除了有组织单位开具的***报销外,还必须附外出人员名单、路线、主题、时间、费用明细等资料,不得推迟入账时间或后补***,更不得贪图方便以虚假的原始凭证入账。
(四)难以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该类支出列支上限为单笔不多于3千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五)凡属固定资产登记范围的设备购置和工程费用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四章 收益分配
第九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的收益(含资产办上缴的利润),只能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管理费用等项目开支。集体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开支标准需经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集体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开支主要包括社会慈善救济、五保户补助、老人津贴、殡改补助、医疗补助、优抚征兵、民兵、预备役经费、计划生育、教育事业、治安管理、道路改造、环卫绿化、宣传文化体育、公益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等以及对社区福利会的资金支持。
第九十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当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一百条 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居(村)民委员会收益总额=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含资产办上缴)-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资产办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经营收入是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从事直接生产、提供产品或劳务、租赁等获得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其他收入是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违约罚款收入、捐赠收入、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收益、盘盈收入、杂项收入等。居(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收入包含资产办上缴收入。投资收益是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经营支出是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因生产、销售、对外提供劳务及租赁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管理费用是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接待费、旅差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缮费和机动车费等。严格控制“管理费用”中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确实有需要在该科目列支的,必须在费用报销单上列明详细内容,经居(村)务监督组审核签名后,方可报销。其他支出是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除“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闲置固定资产折旧、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损失、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资产盘亏和违约罚款等支出。
第十五章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一百○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报账(出纳)员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财务情况,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会计应予以配合。
第一百○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栏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4〕191号)和《顺德区农业局中共顺德区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区农村(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栏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顺农〔2015〕22号)执行。公布表要有单位负责人、居(村)务监督组及有关财务人员签名。上墙公布的村务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归档工作。除上墙公布外,居(村)民委员会在每年度结算后,应当召
开成员代表会议,公布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触摸屏、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一百○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保障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第一百○四条 会计员不得兼管现金收支。报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查、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第一百○五条 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集中活动一次,每月10日前审核上月的单据,审核完毕填写“理财报告书”。居(村)务监督组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一)审核、检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审核、检查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
(四)纠正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审查村务财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六)经“两委”会同意,可按规定接受居(村)民委托查阅账目。
(七)征求并反映居(村)民对本单位村务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提高村务财务公开的质量。
(八)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对居(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第一百○六条 居(村)务监督组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社区(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居(村)务监督组在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监督组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的问题如有必要,可建议居(村)民委员会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七条 居(村)民对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粤府办〔2002〕4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居(村)务监督组或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完成查阅审核工作,并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十六章 财会档案
第一百○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算化备份数据等。财会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条 每年形成的财会档案,由会计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会计应在半年内将当年的财务资料归档处理。居(村)民委员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次年由会计负责保管,第三年起由会计编造清册移交所属居(村)民委员会档案室管理。对经常使用的财会档案资料,财务人员应当复印存查。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居(村)民委员会档案室接收保管的财会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原会计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立调阅财会档案制度。对调阅者要做好登记,本单位人员查阅财会档案,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查阅要有单位介绍信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的批准。调阅者不得把财会档案携带外出,不得在财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不得复印。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但不得拆装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会计报表、上墙公布的一般资料保存10年,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30年,产权所有证、契约、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保管期满的财会档案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财会档案,要填写“财会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并、撤销单位的财会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合并的移交并入的单位,撤销的移交给指定的部门或单位。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章 财务检查与审计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每年实施两次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实行财务收支审计;单位负责人换届,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居(村)民委员会须于审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审计结果在公告栏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须由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和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共同负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合同、基建工程、土地基金等进行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需费用由被审单位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情况;
(二)利润分配有否按规定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等;
(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年度收支预决算的表决情况和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五)“两委”会委员报酬、业务费等开支是否按规定执行;
(六)财务收支的真实、准确、规范、合法性;
(七)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得的收支情况;
(十)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招投标、决算情况;
(十一)划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二)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三)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
(十四)债权、债务情况,特别是经营性应收款、呆坏账情况;
(十五)集体有否违规贷款、外借款和担保贷款;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的全部内容;
(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
(三)有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四)经营性应收款的追收、增减情况;
(五)居(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收益及居(村)民实惠增减情况;
(六)有否因操作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七)会议记录是否完整;
(八)有否侵占集体资产和拖欠集体款项;
(九)集体土地和资产处理有否按规定程序操作;
(十)有否设立村务居(村)务监督组定时进行财务审核和居村务公开;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通过审计,发现发放报酬或补贴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必须将超出部分全额退回;对工程招投标和竣工结算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交由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容桂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容桂街道居(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容桂街发〔2010〕38号)同时废止。《容桂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及其补充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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