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8〕28号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六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8〕34号,详见***)精神,经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均安镇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16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其属下的国有建设用地0.0111公顷;上述合计0.178公顷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六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均安镇天湖社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地类:均安镇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0.178公顷(折合2.67亩),其中农用地2.5035亩(全部为养殖水面)、建设用地0.1665亩。
四、上述土地属均安镇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自用地,不涉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会费用,无需计提留用地。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均安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七、对顺德建用字〔2018〕34号批文有异议的,被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须于2018年2月20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2837131。)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顺德区2017年度第六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8〕34号)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8年2月5日
用地范围示意图(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六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