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黄举):
我局查处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非法收取投诉人郭晓斌服装费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93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2.2018年12月2日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郭晓斌财物1600元,并于2018年12月4日退还服装费1600元给员工郭晓斌。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驾驶员劳动合同》、《费用报销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9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违法收取服装费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66号)。
我局认为:1.你单位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郭晓斌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现依据: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对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郭晓斌财物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款合计:22000元。
你单位应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其中一家银行,同时将缴费回执交至大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劳动监察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