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宗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独立宗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
3、《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粤价[2002]36号);
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
5、《关于明确土地交易计税依据的通知》(三地税函[2005]28号)。
(二)所需材料
1、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或“两证合一”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房产证(复印件1份);
3、房产证验证证明(原件1份);
4、转让方申请(原件1份);
5、受让方申请(原件1份);
6、转、受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8、数字地籍调查测量宗地图(原件2份);
9、房屋平面图(复印件1份);
10、属区、街道、镇级国有资产的土地转让,需提交区公资办或镇政府同意转让的批文(原件1份);
11、承诺书(原件1份);
12、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土地转让需提供章程(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复印件1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原件1份)。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裁定: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各1份),属拍卖的须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14、拍卖的公有资产过户须提供评估书(复印件1份)和登报公告(原件1份);
15、委托他人代办,需委托授权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6、属房屋建设工程用地的,需提供镇政府出具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函件(原件1份);
17、属工业用地的,需提供镇政府出具的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的期限和条件的证明函件(原件1份);
18、土地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局意见)(原件1份)。
注:
1、凡提交的影印件资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核对章(均用A4纸张复印);
2、单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或资格证明(原件1份);
3、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影印件资料涉及单位产权的,须加盖公章;
5、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出生证(复印件1份)和合法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6、如土地的地址有变更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原件1份)。
(三)工作流程
交易中心窗口收件——查档——交易中心代拟文——市场股——局审批——交易中心调查——交易中心初审——地籍管理股复审——主管局长终审——登记所缮证——登记所收费发证——归档
(四)收费项目
1、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每宗双方各缴300元);
2、由受让方负责缴交的税费:A契税(按成交价3%计缴);
3、由转让方负责缴交的税费:[A土地转让营业税5.5%(包括带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B堤围费0.12%;C企业所得税2%;D土地增值税1%(工业用地0.5%)。
注:
1、对经拍卖交易的,以拍卖价为计税依据;
2、对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实行价格申报制度:A、申报交易价高于政府核定的土地交易参考价的,以申报交易价为计税依据;B、申报交易价低于政府核定的土地交易参考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参照市场同类土地交易价格进行核定,即以政府核定的土地交易参考价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对以政府核定的土地交易参考价为计税依据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评估价为计税依据;
3、符合查帐计征征收政策要求,可按查帐计征标准执行。
(五)承诺时间
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