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印发的两份工作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团粤联发〔2008〕42号
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印发《关于抽调省、地级以上市团委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的方案》和《关于开展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团干部交流挂职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团委,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团委,各高等学校党委、团委: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基层团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善于科学发展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干部支持,根据我省基层团组织和团干部队伍现状,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研究制订了《关于抽调省、地级以上市团委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的方案》和《关于开展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团干部交流挂职工作的方案》。现将两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和团委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锻炼优秀团干部,努力提高共青团的影响力、战斗力和生命力。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驻点和挂职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党团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整体格局,迅速行动起来,周密安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此次驻点和挂职工作计划历时1年半,涉及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121个县(市、区)和东莞、中山部分特大镇, 270多名团干部,时间跨度长,涉及地域广,参与人数多。为共同做好这两项工作,各党委组织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指导、大力支持驻点和挂职工作的开展;派出地和接收地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与团委沟通协调,加强对驻点和挂职干部的管理。各团委要认真选派优秀干部参加驻点和挂职,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大胆使用,科学管理到本单位驻点和挂职的干部,并及时对其表现进行考核;要将干部派出、接收、管理以及考核等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党委组织部门要参与驻点和挂职干部考核工作,善于发现和使用在参与驻点和挂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干部。各团委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深入推进团干部驻点和挂职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抽调省、地级以上市团委干部
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团中央《关于抽调地市以上团委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的通知》(中青明电[2008]3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
抽调省、地级以上市团委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在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十六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精神,全面落实团十六大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广东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着力培养科学发展事业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应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使地市以上团委干部切实深入基层,到艰苦和困难多的地方去,到共青团最需要的地方去,了解情况,介绍经验,探索创新,锻炼本领,推动基层团的工作。
二、具体安排
(一)抽调干部对象
团省委和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干部,以有一定工作经验,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干部为主,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处级干部。原则上,团省委机关抽调3至4名处级干部,每个地级以上市团委抽调1名处级干部。
(二)抽调干部数量
此次抽调省、地级以上市团委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共分三批进行,团省委、各地级以上市团委每批按本单位实有人数的15%左右抽调,三批共计抽调121人。
(三)指导工作地点
指导工作地点为全省各县(市、区)团委,共计121个。各地级以上市团委抽调的干部原则上安排派驻本辖区内的县级团委。
(四)指导工作时间
每批半年,第一批由2008年9月上旬到2009年2月底,第二批由2009年3月上旬到2009年8月底,第三批由2009年9月上旬到2010年2月底。
(五)领导挂钩联系
团省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应在派驻的县级团委中建立4个挂钩联系点,在半年的周期内至少到每个联系点调研、指导1次。各地级以上市团委书记应在派驻的本辖区内县级团委中至少建立1个挂钩联系点,在半年的周期内至少到每个联系点调研、指导1次。
三、派驻干部的工作任务
(一)了解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当地青年和共青团工作的基本情况,摸清开展工作的底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二)介绍经验。把掌握的基层团建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介绍给基层,加强对基层团建工作的分类指导,总结基层团组织吸引和凝聚青年的有效方式。
(三)探索创新。努力创新基层工作的有形载体,探索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动员机制,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发展后劲。指导工作期间,每一名派驻干部要与所在团委积极配合,努力培育若干个基层工作创新的典型。
(四)锻炼本领。深入基层、深入青年,把全部精力放在促进基层团建工作上,敢于面对矛盾,处理复杂问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派驻干部在工作结束后要写一篇工作心得。
(五)推动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县域共青团工作实现工作思路、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创新;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努力推动基层团组织和基层工作的整体活跃。
四、抽调干部的管理、考核
(一)干部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派出单位负责解决干部食宿经费以及每月往返交通费用一次,不得增加县级团委的负担,接收单位协助安排干部食宿事宜。
(二)参加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的干部,不兼顾原岗位工作,不在接收单位任职,不直接领导接收单位工作,与县级团委之间是工作指导关系,所有工作事项均需通过县级团委决定和布置。
(三)干部结束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后,要写出工作期间的全面总结报派出单位,并报派出地党委组织部门和团省委备案。
五、推进步骤
(一)报名。团省委、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应发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批参加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的干部人选,填好《抽调派驻县级团委干部报名表》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上报团省委审核(第一批人选在2008年8月31日前上报,第二批人选在2009年2月10日前上报,第三批人选在2009年8月10日前上报)。
(二)审核。团省委根据各单位报名情况,审批确定参加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干部人选,同时根据各单位抽调情况,统筹确定每个干部派驻地点,将有关安排情况下发各单位,并安排抽调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三)报到。各单位根据团省委审核结果,及时安排抽调干部到派驻地点报到(第一批人选在2008年9月10日前报到,第二批人选在2009年3月10日前报到,第三批人选在2009年9月10日前报到),接收单位要做好相关接收准备工作并及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四)工作。干部参加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各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团省委反馈。
(五)考核。干部结束参加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后,接收单位应联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做出鉴定,填写《团干部驻县级团委工作鉴定表》,交派出单位存入干部档案,并报派出地党委组织部门和团省委备案。
(五)总结。参加驻县级团委指导工作的干部在结束派驻后1个月内,应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派出地党委组织部门和团省委。省委组织部和团省委将根据干部派驻和挂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探讨今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思路方法。
关于开展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团干部交流挂职工作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共青团十六大精神,按照全省组织工作会议和团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广东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团的基层工作的通知》(团粤发[2008]2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各地工作交流和资源整合,根据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挂职干部选派范围和程序
挂职干部选派范围为全省各县(市、区)团委,东莞、中山的镇团委领导班子成员,或所在单位后备干部。由地级以上市团委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团市委在征得所在市、县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将确定的挂职干部人选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团省委。
二、挂职时间和地点
交流挂职工作将于2008年10月起,用1年半左右的时间,分三个批次进行,每批挂职时间为4个月左右,各批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原则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5个地市每批选派4名挂职干部;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6个地市每批选派2名挂职干部。团省委参照《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2]78号)有关内容,统一安排交流挂职对口地市(见***)。原则上同批次对口地市之间的派出单位同时作为接收单位。
三、挂职干部职务安排
接收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办理挂职手续。原则上,科级干部挂任团县(市、区)委副书记或东莞、中山的团镇委副书记,其他干部挂任团县(市、区)委或东莞、中山的团镇委书记助理。
四、挂职干部工作任务
(一)增进了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所挂职地区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注意结合派出地相关情况进行比较思考。
(二)交流经验。虚心学习所挂职单位共青团工作的先进经验,同时要结合实际在挂职工作中推广派出单位的好思路、好方法。
(三)锻炼能力。勇于面对新环境新任务,敢于处理复杂问题,积极、大胆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四)整合资源。充分整合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资金以及项目等各方面资源,实现各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全省共青团事业协调发展。
五、挂职干部管理
(一)在挂职期间,按照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为辅的原则,共同管理挂职干部。
(二)接收单位要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指导挂职干部制定好学习、工作计划,让挂职干部全面参与单位的工作,帮助其提高思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挂职结束后,挂职干部要认真总结经验,接收单位应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做出书面鉴定,报省、市团委,并抄送派出地党委组织部,鉴定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三)珠三角地区派出挂职干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挂职干部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派出的挂职干部在挂职地的食宿和假期探亲交通费用由团省委和接收地团市委适当补助(具体数额另行通知)。
(四)互派单位要密切联系,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并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汇报。
(五)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不转行政、党(团)、工资和户口等关系,其工资、奖金、医疗费由原单位负责,在原单位享受的各项待遇不变。
(六)挂职干部要认真填写工作鉴定表,锻炼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关于选派团干部赴清远、湛江挂职锻炼的通知
各区团委:
根据团省委《关于选派首批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交流挂职锻炼团干部的通知》(团粤组字[2008]44号)文件精神,团省委联合省委组织部近期将选派首批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交流挂职锻炼团干部,我市需选拔4名团干部分赴清远、湛江挂职锻炼,挂职时间为2008年10月中旬起至2009年3月底结束(期间:2009年1月15日-2月15日回派出单位工作),实际挂职共4个月。
经请示市委组织部同意,现请各区团委与区委组织部认真协商,各推荐一名团区委机关干部(公务员身份)挂职锻炼,并填好《交流挂职团干部推荐表》,于2008年10月6日前报团市委组织部,我委将与市委组织部考察后,最终确定挂职干部名单。请各区团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确定首批参加交流挂职的团干部人选。
联 系 人:赖明强 都 阳
联系电话:83321379 83216303(传真)
E-MAIL:duyoung@vip.qq.Com
共青团佛山市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