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5424号原告关伟冲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联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伟冲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价款195396.70元及以该价款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从2018年2月22日起至加工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关伟冲;二、驳回原告关伟冲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2.2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422.20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原告关伟冲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