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0756号案原告李道洪诉被告陆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陆艳珍: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756号案原告李道洪诉被告陆艳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艳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予原告李道洪; 二、驳回原告李道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道洪负担276元,被告陆艳珍负担384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