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6057号案原告梁耀明诉被告余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捷欣: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6057号案原告梁耀明诉被告余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605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余捷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100.11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梁耀明,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梁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余捷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耀明负担85元,被告余捷欣负担34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34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