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7196号原告唐道端与被告刘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锦良:
原告唐道端与被告刘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7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刘锦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2000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分别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唐道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76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476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 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