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839号原告刘群英与被告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雍水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雍水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群英与被告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68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1628.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226.6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7290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3.2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费840元、交通费1000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00246.3元、经济补偿金13669.95元、高温津贴750元、年休假工资2095.0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何少琼、吴新月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