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579号原告林灶坤诉被告谢倩冷黑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倩、冷黑尔: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1579号原告林灶坤诉被告谢倩、冷黑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579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谢倩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0400元),上述合计110400元;2.被告谢倩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被告冷黑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锦雯、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