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有关政策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文件已废止)
南府〔2004〕169号
关于我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有关政策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文件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为保证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续发展,根据《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情况,有必要对我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同时,为了防止违规现象的发生,减少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维护广大参保人的权益,针对我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加强我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
(一)起付标准:将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从7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支付比例: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纳入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含)以下部分由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10000元以上部分由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指定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标准的80%支付;在非定点非指定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标准的60%支付。
(三)使用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核价,没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按其价格的50%核价。
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产生超支的3400万元,由区政府负责。今后基金如果出现超支,超支部分分别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各镇(街道)具体负担按其出资额占本级出资总额的比例确定。
三、各医院应严格遵守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区社保部门与定点医院结算时,按违规费用数额的6至10倍予以扣减。
(一)允许参保患者住院期间离院过夜的;
(二)将可以门诊检查治疗的参保人收入住院治疗的;
(三)将参保人一次住院分解成2次或2次以上住院,或对不应出院的患者劝其出院,10天内再办理入院登记的(区社保部门只承认第一次结算的费用,计一个住院人次);
(四)编造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诊疗情况,使病历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
(五)不按区社保部门规定结算,向参保患者另行收费的;
(六)采取违规手段增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其它情形。
四、参保患者有下列情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住院期间离院过夜的;
(二)医院告知无需住院,但强烈要求而住院的;
(三)医院确定临床治愈应出院而不出院,从医院或区社保部门通知出院的第三天起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院住院的;
(五)其它违反区社保部门规定的情形。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及时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逐步完善管理办法,真正体现制度优势。
本通知从2004年11月9日起执行(此前入院的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按原标准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保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