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344号案原告崔健文诉被告段小红陈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陈益明: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4344号案原告崔健文诉被告段小红、陈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段小红和陈益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健文归还借款本金216320元,并应当支付从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1632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崔健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4.8元(原告已预交5894.8元),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多预交的13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