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NHFG2016002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6〕6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035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佛山市南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区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各镇(街道)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要告知、引导或护送该人员向佛山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其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落实临时救助工作。
慈善会在本会《章程》许可内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各镇(街道)、社区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户籍居民或已办理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具体包括4类: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三)城乡临界低保家庭;
(四)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区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因遭遇了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状况,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照人员受伤害的程度和家庭成员人数,一次性给予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特殊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根据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票据,给予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0元:
1.本区户籍居民,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金额达到3000元(含3000元)以上,一次性给予自负费用70%的救助;
2.已办理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金额达到6000元(含6000元)以上,一次性给予自负费用50%的救助。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给予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残疾人、重病人、有孩子上学等因素,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连续3个月生活必需支出大于实际收入2倍以上,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2.因突然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未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救助期间,暂时无法得到帮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3.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且未能得到赔偿的;
4.其他有实际困难需要救助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救助金为主,以发放实物和提供其他救助方式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按紧急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救助对象因物资紧缺面临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三)区、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提供相关项目服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
(三)拒绝配合调查核实,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九条 一般程序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状况、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取得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但不紧急的情况而采用的救助程序。
第十条 根据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具体原因,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必要材料
1.申请书;
2.《收入情况证明》;
3.《佛山市南海区临时救助申请表》;
4.申请人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5.本区户籍的,提供户口簿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区户籍的,提供本区居住证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定向材料
1.已接受社会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本区户籍居民提供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票据及医疗保险结算单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办理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提供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持有本区居住证未满一年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其有效证明材料自居住证发证日期起计算。
3.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公示3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或视具体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区提交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予以批准的,应确定救助金额或实物等;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社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三条 通过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的,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公示半年。
第四章 紧急程序
第十四条 紧急程序是指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因突然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状况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或如有事故责任方,但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符合紧急程序申请的,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民政部门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提供的救助线索,均可受理。经了解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临时救助申请表》,本区户籍的,提供户口簿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区户籍的,提供本区居住证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同时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由镇(街道)民政部门直接审批,以发放现金形式给予救助,并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一年。
申请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镇(街道)民政部门可直接进行审批和发放;2000元以上的,镇(街道)通过设立的临时救助工作评审小组对个案进行动议评审发放。临时救助工作评审小组由镇(街道)民政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社区的民政干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镇(街道)民政部门、社区对临时救助对象逐户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道)的临时救助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镇两级民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列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通过采取冒名顶替、隐瞒实情或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方法骗取临时救助款的,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临时救助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南民〔2010〕4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