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84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13844号之一
佛山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38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佛山市华亚广场写字楼租赁合同》(编号:HYGC-HTZL(X)-170603)、《佛山市华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HYGC-HTZL(X)-170603[补]),及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的《佛山市华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HYGC-HTZL(X)-170603-2[补]);二、佛山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175365元归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三、佛山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58455元予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四、佛山青旅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以58455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滞纳金予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三项判决清;五、驳回佛山市南海华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068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70681.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